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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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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 亮 □ 本报通讯员 汪宇堂 陈磊
“搞好一个企业不容易,一笔笔‘莫须有’的债务更是让我们举步维艰,感谢检察院帮我们挽回损失,企业的120多名员工这下有饭吃了。谢谢!”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在深入开展对民营企业走访调研时,一家新能源公司负责人凌某握住检察官的手连声感谢。 原来,正是在社旗县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该公司避免了一笔647万元的无妄之“债”。 2015年7月,郭某闪与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家新能源公司转让给凌某,然而就在凌某经营得有声有色时,忽然发现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被查封了。经查询得知,其公司竟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有23起个人贷款被起诉到法院。面对大量诉讼案件,公司陷入了经营困境。 据介绍,自2013年12月起,郭某闪与王某因经营不善,便四处找熟人,用他人的名义,以新能源公司为担保到银行贷款,填补公司亏损。在企业转让之前,郭某闪与王某甚至打印了30余份贷款额度、担保人、日期等信息均为空白的“担保承诺书”,并全部盖上了公章。转让公司后,郭某闪、王某二人仍然以新能源公司名义为担保,向银行借贷31笔贷款。 凌某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追究郭某闪和王某的刑事责任,但因该案表面上是一个正常商业往来的民事行为,罪与非罪不易界定,因此凌某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 “员工工资、设备维护等开销巨大,现在我们的土地及房产被查封,公司声誉也受到很大影响,经营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凌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收到凌某举报材料后,社旗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凌某这笔债务不得到实质处理,将会对疫情期间该民营企业造成极大的生产经营困境,该案需要进一步跟进核实。 随后,检察院立即组织干警通过走访企业调研、向公安机关核实等方式了解案情,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针对凌某举报的郭某闪和王某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该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进行探讨论证,最后确定以郭某闪、王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为切入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该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刑事诉讼的职能作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亲自办案,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围绕案件定性、证据固定、郭某闪和王某二人虚构借款用途及出具虚假担保材料等方面提出总体侦查思路,多角度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并延伸调查,查明了郭某闪、王某以同样方法非法借贷其他6笔贷款(共计12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 2021年5月,社旗县检察院依法对郭某闪、王某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就该案定性、证据及量刑等方面与县法院庭前协商,尤其是对骗取贷款罪“造成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达成“立案前损失”的共识,为案件的定罪量刑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重点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对郭某闪、王某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述,并取得了法院的认同。 2021年10月,社旗县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郭某闪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郭某闪、王某共同退赔所欠债务647万元。 一审宣判后,郭某闪、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郭某闪、王某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2022年1月9日,南阳中院二审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 非法债务之困被解除,凌某的新能源公司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为了使企业生产有个健康的法治环境,2021年12月,该案起诉至法院之后,社旗县检察院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贷款发放审批混乱、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的问题,向相关金融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应从源头治理,加大防范风险力度,通过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完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综合素养及责任到人,实时监管等方式切实强化信贷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办案检察官吴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据了解,近年来,南阳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保障“六稳”“六保”这个中心,积极探索制定《南阳检察机关服务保护全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等工作机制,运用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同步监督等措施,打造出一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快车道,先后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6亿元。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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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转让企业却引来647万元无妄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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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检察监督为企业发展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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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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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 亮 □ 本报通讯员 汪宇堂 陈磊
“搞好一个企业不容易,一笔笔‘莫须有’的债务更是让我们举步维艰,感谢检察院帮我们挽回损失,企业的120多名员工这下有饭吃了。谢谢!”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在深入开展对民营企业走访调研时,一家新能源公司负责人凌某握住检察官的手连声感谢。 原来,正是在社旗县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该公司避免了一笔647万元的无妄之“债”。 2015年7月,郭某闪与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家新能源公司转让给凌某,然而就在凌某经营得有声有色时,忽然发现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被查封了。经查询得知,其公司竟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有23起个人贷款被起诉到法院。面对大量诉讼案件,公司陷入了经营困境。 据介绍,自2013年12月起,郭某闪与王某因经营不善,便四处找熟人,用他人的名义,以新能源公司为担保到银行贷款,填补公司亏损。在企业转让之前,郭某闪与王某甚至打印了30余份贷款额度、担保人、日期等信息均为空白的“担保承诺书”,并全部盖上了公章。转让公司后,郭某闪、王某二人仍然以新能源公司名义为担保,向银行借贷31笔贷款。 凌某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追究郭某闪和王某的刑事责任,但因该案表面上是一个正常商业往来的民事行为,罪与非罪不易界定,因此凌某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 “员工工资、设备维护等开销巨大,现在我们的土地及房产被查封,公司声誉也受到很大影响,经营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凌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收到凌某举报材料后,社旗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凌某这笔债务不得到实质处理,将会对疫情期间该民营企业造成极大的生产经营困境,该案需要进一步跟进核实。 随后,检察院立即组织干警通过走访企业调研、向公安机关核实等方式了解案情,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针对凌某举报的郭某闪和王某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该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进行探讨论证,最后确定以郭某闪、王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为切入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该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刑事诉讼的职能作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亲自办案,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围绕案件定性、证据固定、郭某闪和王某二人虚构借款用途及出具虚假担保材料等方面提出总体侦查思路,多角度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并延伸调查,查明了郭某闪、王某以同样方法非法借贷其他6笔贷款(共计12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 2021年5月,社旗县检察院依法对郭某闪、王某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就该案定性、证据及量刑等方面与县法院庭前协商,尤其是对骗取贷款罪“造成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达成“立案前损失”的共识,为案件的定罪量刑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重点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对郭某闪、王某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述,并取得了法院的认同。 2021年10月,社旗县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郭某闪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郭某闪、王某共同退赔所欠债务647万元。 一审宣判后,郭某闪、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郭某闪、王某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2022年1月9日,南阳中院二审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 非法债务之困被解除,凌某的新能源公司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为了使企业生产有个健康的法治环境,2021年12月,该案起诉至法院之后,社旗县检察院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贷款发放审批混乱、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的问题,向相关金融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应从源头治理,加大防范风险力度,通过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完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综合素养及责任到人,实时监管等方式切实强化信贷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办案检察官吴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据了解,近年来,南阳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保障“六稳”“六保”这个中心,积极探索制定《南阳检察机关服务保护全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等工作机制,运用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同步监督等措施,打造出一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快车道,先后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6亿元。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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