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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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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特殊动产保全引发的风险

( 2022-0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娄东耀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是为了保障胜诉方权利能够及时兑现,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进行查封。然而,对于被查封的特殊动产应该由谁保管,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很多问题值得关注。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全到位的财产既可以由申请保全人保管,也可以由被保全人保管。由此可见,对被保全财产,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申请保全人保管,也可以由被保全人保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不影响被保全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让物尽其用。
  财产保全是为了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在权利义务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限制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并非确定权利义务。在执法实践中,被保全财产无论由谁负责保管,都有被擅自处分的风险,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对等的,并不是让申请保全人负责保管就能万无一失,笔者就多次遇到过保全财产被申请人擅自卖掉的情形。例如,像挖掘机等机器设备若尚处于被使用状态,租金通常比较高,如果给予被保全人一定的时间完全能够将欠债还清,让被保全人保管有利于纠纷的彻底化解。
  在被保全财产的保管“两可”且鼓励物尽其用的规定之下,执行人员在实践中通常会提前通知被保全人,询问其是否愿意保管财产,而且通知的时间不宜过早防止其转移财产。例如在建筑工地保全大型挖掘机时,执行人员到达现场后电话通知了被保全人,被保全人电话里表示不保管财产,于是执行人员将挖掘机交由申请人保管。申请人通常很难尽快将挖掘机拖走保管,这段时间内被保全人可能会反悔又主张保管权,或者建筑公司负责人担心影响工程进度,故意阻挠转移挖掘机,通常会纠集大量人员到达现场阻碍保全工作,由于现场人数众多,保全现场通常处于偏远的建筑工地,因此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并会对申请人及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保全到位的财产被擅自处分的风险系数,不因保管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但是由申请人保管却会带来众多风险,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实现物尽其用、降低风险,应统一规定在对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由被保全人保管,允许其继续使用,并张贴书面公告告知被申请人擅自处分被保管财产的法律后果,如果转移财产的保管地点必须及时告知查封法院,便于以后的执行工作。这样既可以避免实践中出现的申请人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情况,又可以减少被保全人和法院执行干警的对抗,降低保全工作可能引发的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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