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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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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1-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川0903民初1751号
遂宁尊上未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尊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红梅:本院受理原告王琴与被告四川尊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红梅、遂宁尊上未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尊上未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琴退还车辆保证金3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上述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红梅、四川尊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遂宁尊上未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不能给付部分,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遂宁尊上未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鑫三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港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王荣:本院受理原告夏玉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1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215号 张晓辉(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民主街2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703100019):本院受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结,被告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215号 张晓辉(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民主街2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703100019):本院受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结,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该上诉状。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由上诉人赔偿1万元的内容;2、上诉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邓小明、邓东:本院受理原告湛河区珅达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邓小明、邓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47号 黎元路、曾大魁: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元路、曾大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宣布债务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黎元路偿还本金76419.11元,利息2 379.64元,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395.03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曾大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52号 遂宁市开发区豪七格斗训练营:本院受理原告严浩诉被告遂宁市开发区豪七格斗训练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285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1.5倍即6.37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67号 崔庆凯:本院受理原告王亚东诉被告崔庆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人民币119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212号 段守泽:本院受理原告程敏与被告段守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段守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敏货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042号 成都创思威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悦:本院受理原告廖群英与被告成都创思威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成都创思威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群英支付欠付货款316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316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邹家尚、尹刚: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家尚、尹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邹家尚和尹刚偿还剩余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27日尚欠本金42127.98元,应收利息295.53元,所产生罚息14.8元,总计42438.31元;2、判令担保人尹刚对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031号 白品卫、丁飞:本院受理原告贺秋、何梅、周建、蒋先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032号 聂铭艳:本院受理原告贺秋、何梅、周建、蒋先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096号 何远波:本院受理原告彭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娜温: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诉娜温(2021)内0125民初1523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娜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7701号 黄强:本院受理原告刘梓豪与被告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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