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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李铁权:本院受理原告史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尹爱坤:本院受理尹保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82民初29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柳忠生:本院受理河北省深州市蓝天五交化商店(经营者石小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依法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德州市飞龙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静:本院受理铁东区欣煜鑫酒水行与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牛红伟、无锡惠续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飞:本院审理原告张志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依丽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家伟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205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徐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锡山区东港镇伯特力电动车商行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941号 张成华:原告李安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0192号 葛群英:原告林广玲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2021)浙0382民初10192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2年3月8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060号 珠海市金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珠联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年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88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少文、丁尔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88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腊武、张飞、冯庭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89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韩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89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闽、蔚海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90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90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90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殷建新、刘登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91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常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诉前调1292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龙、刘云: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与被告王龙、刘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15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欠款本金20020.09元,王龙所有的皖K15B2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龙、刘云: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汇通支行与被告王龙、刘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15890号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玉凤:本院受理七星关区绍洪食品店与韩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502民初1990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赵兴华、崔宝顺、林晶、田金龙、张兵、顾千、李廷宇、于华、孙策、教巍彤:本院受理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宣判传票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张艳霞、隋晶、韩玉红、张艺砾、贾彬:本院受理原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宣判传票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张井波: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4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温岭市英格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 31103380、金额为15000元、出票人为台州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国昊五金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49867027、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汇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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