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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川0903民初5779号 崔庆凯:本院受理原告林浩与被告李钟玉、崔庆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钟玉、崔庆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4900元及利息(利息以54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姜怡国:本院受理原告赵林、杜娟诉被告姜怡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892元(大写:玖万壹仟捌佰玖拾贰元整);2、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乐初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刘虹:本院受理原告陈祖华诉被告遂宁乐初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刘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遂宁乐初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刘虹支付原告陈祖华的服务费14 000元,被告遂宁乐初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遂宁乐初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刘虹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杨悦:本院受理原告袁玉诚诉被告杨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10月7日起,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清偿义务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周乃强: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百家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乃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6 7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56 79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515号
崔庆凯:本院受理原告林浩与被告崔庆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崔庆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6 225元及利息(利息以16 72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以16 22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80号
遂宁传习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柳与被告遂宁传习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11号
  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浙江大邦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58590,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人浙江大邦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宁波特升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浙0784民催1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卢跃明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20号 张海江(住贵州省普定县黄桶街道新堡村移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422200201100074):本院受理原告徐有金与被告张海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464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2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06号 柴建平(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新屋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101173316):本院受理原告何蓓莹与被告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柴建平归还原告何蓓莹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8元(预收6310元),公告费1052元,合计4890元,由被告柴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德成:本院受理原告聂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相海艳: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3破4号 本院根据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10日(含10日)前,向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及电话:陈胖胖、虞超棋;13819848149、15267537653;传真:0575-883188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下午2:30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3破75号之二
  2022年1月17日,本院根据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公告
翟雪仪: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惠州市祥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将你所得的破产分配款人民币914,079.20元提存至本处,请你自提存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持身份证、银行卡到本处领取。如你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仍未领取,本处将在扣除提存费用后把余款上缴国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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