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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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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 艳 □ 本报通讯员 梁先森 郭晓雯
14岁的小明因涉嫌抢劫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依职权调查取证,了解小明生活学习、作案成因等具体情况。鉴于小明系初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经讨论,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最近的一起判例。1月10日,柳北法院就此案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小明家长接到指导令后,郑重表示以后会严格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引导孩子走上正途,不再触碰法律红线。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利于发挥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符合人民群众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已有多家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同时通过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创新性探索法庭寄语等形式,全面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实施,以“小家和谐”共筑“大家平安”,营造辖区家庭文明新风尚。 多家法院发出教育令 增进家庭幸福与和谐 1月13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个少年犯宣判缓刑,同时向该少年犯的父母下发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家庭教育令。被告人的父母离异,教育令要求被告人的母亲与被告人同住,亲自养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并要求其多关注被告人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每周不低于两次与被告人进行面谈,对被告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要求被告人的母亲定期接受第三方家庭教育指导,并完成第三方布置的相应作业。 这份“组合”家庭教育令还要求被告人的父亲多关注被告人心理和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每周不低于两次与被告人进行面谈或电话通话,对被告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要求被告人的父亲定期接受第三方家庭教育指导,并完成第三方布置的相应作业。 据了解,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家庭教育令失效前,被告人本人或密切接触被告人的单位、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收到家庭教育令后,上述被告人的父母均表示愿意执行教育令,并完全配合心理咨询师的家庭教育指导课。 主办法官介绍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令的下发,是溯源性地从家庭教育的层面对孩子进行思想上的改造。通过纠正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为孩子的家庭教育提供良善的范本。 严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过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严某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女儿小茜由母亲陈某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父亲严某目前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母亲陈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将小茜托付给朋友照顾,仅在物质条件上满足孩子,对孩子的心理、学习、生活近况关心与了解甚少。据小茜的老师讲述,其曾目睹仅上四年级的小茜在午休时间与不良人员一起抽烟。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在庭上对严某与陈某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嘱咐严某改造完成后要参与进家庭教育中,多关心小茜的成长。同时,为督促陈某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法官向母亲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记者了解到,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等单位也相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当地居民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为延伸家少审判改革 指导工作站应运而生 “家庭教育缺位是导致小明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小明这次的错误,身为家长也要好好反省,在家庭教育方式上‘宜疏不宜堵’,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发挥家长以身示范、以身作则的带头作用,与孩子建立起一个尊重、包容、互勉的沟通渠道。”1月10日,柳北法院法官向小明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时语重心长地说。 教育结束后,法官还主动添加了小明的微信,方便小明向法官寻求法律帮助。接下来,案件会移交司法社工建档,通过“法官+社工”的模式帮教小明迷途知返。 也是在这一天,柳州市柳北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在柳北法院正式揭牌启用。 揭牌仪式上,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希望柳北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对一审家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存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家长教育缺位、家庭教育不当等情况的,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可以视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依法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改正,定期回访。 “柳北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设立,体现了柳北区党委政府对未成年人教育、维权工作的高度重视,既是对家少审判改革工作的有益延伸,更是对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夯实各职能部门责任,调动各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力的锐意创新。”柳北法院副院长张曦说。 庭审寄语作延伸指导 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孩子眼里,有父母的家,才是温暖的家。你们每一次离婚争吵的背后,都是孩子的恐惧无助,都是孩子的惶惶不安。如果孩子有发言权,他们最想说的话应该是爸爸妈妈别分开……” 1月5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这是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放的家庭教育庭审寄语中的一段话。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黄某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随着两个孩子出生,生活压力增大,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21年1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张某认为两个儿子中至少有一个的抚养权应该归自己,被告黄某则认为孩子一直由奶奶帮助抚养,两个孩子都必须跟其生活。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双方剑拔弩张,无法达成一致。 审理该案的法官考虑到该家庭育有两子,离婚有可能导致兄弟俩被迫分离,对原、被告进行了法庭教育:作为父母,原、被告双方有义务培养、教育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希望双方珍惜两个孩子承欢膝下的幸福生活,谨慎选择离婚,别让孩子在父母的争吵中一次次受到伤害。庭审结束后,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发放了庭审教育寄语。 据了解,庭审寄语属于法庭教育,是法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延伸,不具有强制性。此次金城江区法院家事法庭教育并发出庭审寄语,是一次创新司法实践,旨在向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同时提醒和引导家长注重孩子的感受,共同陪伴孩子健康成长,避免冲动离婚。 金城江法院家事法庭负责人石李春告诉记者:“家庭教育绝不是生活小康、无限溺爱,不是手机带娃撒手散养,也不是应试教育‘鸡娃’内卷,而应是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对孩子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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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家庭教育令成立指导工作站探索法庭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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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这样敦促家长“依法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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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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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 艳 □ 本报通讯员 梁先森 郭晓雯
14岁的小明因涉嫌抢劫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依职权调查取证,了解小明生活学习、作案成因等具体情况。鉴于小明系初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经讨论,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最近的一起判例。1月10日,柳北法院就此案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小明家长接到指导令后,郑重表示以后会严格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引导孩子走上正途,不再触碰法律红线。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利于发挥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符合人民群众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已有多家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同时通过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创新性探索法庭寄语等形式,全面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实施,以“小家和谐”共筑“大家平安”,营造辖区家庭文明新风尚。 多家法院发出教育令 增进家庭幸福与和谐 1月13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个少年犯宣判缓刑,同时向该少年犯的父母下发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家庭教育令。被告人的父母离异,教育令要求被告人的母亲与被告人同住,亲自养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并要求其多关注被告人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每周不低于两次与被告人进行面谈,对被告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要求被告人的母亲定期接受第三方家庭教育指导,并完成第三方布置的相应作业。 这份“组合”家庭教育令还要求被告人的父亲多关注被告人心理和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每周不低于两次与被告人进行面谈或电话通话,对被告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要求被告人的父亲定期接受第三方家庭教育指导,并完成第三方布置的相应作业。 据了解,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家庭教育令失效前,被告人本人或密切接触被告人的单位、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收到家庭教育令后,上述被告人的父母均表示愿意执行教育令,并完全配合心理咨询师的家庭教育指导课。 主办法官介绍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令的下发,是溯源性地从家庭教育的层面对孩子进行思想上的改造。通过纠正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为孩子的家庭教育提供良善的范本。 严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过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严某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女儿小茜由母亲陈某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父亲严某目前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母亲陈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将小茜托付给朋友照顾,仅在物质条件上满足孩子,对孩子的心理、学习、生活近况关心与了解甚少。据小茜的老师讲述,其曾目睹仅上四年级的小茜在午休时间与不良人员一起抽烟。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在庭上对严某与陈某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嘱咐严某改造完成后要参与进家庭教育中,多关心小茜的成长。同时,为督促陈某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法官向母亲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记者了解到,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等单位也相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当地居民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为延伸家少审判改革 指导工作站应运而生 “家庭教育缺位是导致小明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小明这次的错误,身为家长也要好好反省,在家庭教育方式上‘宜疏不宜堵’,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发挥家长以身示范、以身作则的带头作用,与孩子建立起一个尊重、包容、互勉的沟通渠道。”1月10日,柳北法院法官向小明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时语重心长地说。 教育结束后,法官还主动添加了小明的微信,方便小明向法官寻求法律帮助。接下来,案件会移交司法社工建档,通过“法官+社工”的模式帮教小明迷途知返。 也是在这一天,柳州市柳北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在柳北法院正式揭牌启用。 揭牌仪式上,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希望柳北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对一审家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存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家长教育缺位、家庭教育不当等情况的,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可以视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依法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改正,定期回访。 “柳北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设立,体现了柳北区党委政府对未成年人教育、维权工作的高度重视,既是对家少审判改革工作的有益延伸,更是对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夯实各职能部门责任,调动各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力的锐意创新。”柳北法院副院长张曦说。 庭审寄语作延伸指导 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孩子眼里,有父母的家,才是温暖的家。你们每一次离婚争吵的背后,都是孩子的恐惧无助,都是孩子的惶惶不安。如果孩子有发言权,他们最想说的话应该是爸爸妈妈别分开……” 1月5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这是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放的家庭教育庭审寄语中的一段话。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黄某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随着两个孩子出生,生活压力增大,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21年1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张某认为两个儿子中至少有一个的抚养权应该归自己,被告黄某则认为孩子一直由奶奶帮助抚养,两个孩子都必须跟其生活。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双方剑拔弩张,无法达成一致。 审理该案的法官考虑到该家庭育有两子,离婚有可能导致兄弟俩被迫分离,对原、被告进行了法庭教育:作为父母,原、被告双方有义务培养、教育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希望双方珍惜两个孩子承欢膝下的幸福生活,谨慎选择离婚,别让孩子在父母的争吵中一次次受到伤害。庭审结束后,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发放了庭审教育寄语。 据了解,庭审寄语属于法庭教育,是法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延伸,不具有强制性。此次金城江区法院家事法庭教育并发出庭审寄语,是一次创新司法实践,旨在向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同时提醒和引导家长注重孩子的感受,共同陪伴孩子健康成长,避免冲动离婚。 金城江法院家事法庭负责人石李春告诉记者:“家庭教育绝不是生活小康、无限溺爱,不是手机带娃撒手散养,也不是应试教育‘鸡娃’内卷,而应是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对孩子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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