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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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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发布
为劳动者生命安全筑牢防线

( 2022-01-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本报记者 万静

  个体防护装备又称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坚甲铁衣”,更是当前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危害的“重要战略物资”。我国目前是世界个体防护装备产业规模增长最快的国家,但由于在产品标准、检测能力、自主创新、企业配备水平等方面的短板和不足,我国个体防护装备产业水平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受到制约。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出台《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到2023年年底,重点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准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性能指标与国际、国外发达国家保持基本一致,个体防护装备国际标准取得重点突破。
目前存在五大不足
制约产业长足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个体防护装备产业规模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
  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最重要的防护口罩产品为例,我国口罩日产能从2020年1月底的1000万只提高到2020年年底的5亿只。据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统计,我国2021年向150多个国家和13个国际组织提供了防护服、口罩等大批防疫物资,有力支援了全球抗疫。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体防护装备在标准、产品、检测和配备等方面依然存在明显差距和不足。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正司级)陈洪俊介绍,首先是我国个体防护装备的标准供给存在短板和弱项。随着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涌现,作业方式和复杂程度的调整变革,多功能化、集约化、智能化个体防护装备层出不穷,对标准的需求日益显著。
  其次是个体防护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虽然我国个体防护装备产业规模大、市场前景广阔,一批民族品牌不断发展壮大,但与众多国际知名品牌相比,我国产品在国际国内高端市场份额占比小,部分产品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
  第三是我国个体防护装备的检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目前专业从事个体防护装备产品及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仍然较少,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中表现尤为明显,各大检验检测机构运力和能力明显不足,尤其是具备国际认可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严重缺乏。
  第四是我国生产个体防护装备的企业配备水平参差不齐。2021年以前,我国个体防护装备强制性配备标准长期缺失,导致个体防护装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地困难,企业不按标准配备的现象屡见不鲜。
  最后是日常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个体防护装备标准落地的长效机制缺乏,有待形成常态化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标准水平持续提升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的4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邬燕云说:“这4项强制性配备国家标准是我国首批重点高危行业、领域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将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管理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依据。”
  据悉,我国目前已经在面部、头部、听力、呼吸、服装、手部、足部、坠落8大防护领域制定了91项国家标准,还有28项国家标准正在研制,初步搭建了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同时,全国个体防护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94个体防护装备,已发布的个体防护装备国家标准采用ISO标准的有20项,我国也牵头提出了《呼吸防护 选择、使用和维护》等3项国际标准。
  “可以说,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与国际水平基本保持一致。”陈洪俊说。
  《行动计划》也提出了我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供给的三年目标:即到2023年年底,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准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性能指标与国际、国外发达国家保持基本一致,个体防护装备国际标准取得重点突破。推出一批重点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配备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规范作用初步显现。重点个体防护装备质量监督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执法检查得到有效开展,个体防护装备标准管理、产品生产、检验检测、配备使用及实施反馈的闭环机制基本形成。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获悉,下一步我国将集中发布实施一批个体防护装备国家标准,加大个体防护装备领域国家标准的有效供给,同时加强个体防护装备产品的认证认可有效供给,不断提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人员水平。
执行情况纳入监管
全面保障安全生产

  个体防护装备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防线,加强个体防护装备的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举措。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副司长王胜利介绍,我国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个体防护装备质量监管工作,针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防护口罩等重点个体防护装备,持续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一级巡视员王小拾称,今后应急管理部将督促指导各地将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和年度执法计划,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且要盯住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同时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划分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权限,制定出台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办法,明确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落实监管执法责任。
  同时,要通过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曝光,加大执法处罚的震慑效应,做到“查处一家,震慑一片”。而且,对于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做好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从正反两方面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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