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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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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祖元:本院受理泰兴市大润家具涂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宣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5491号 黄少华、丁忠仁: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5495号 朱正杰: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钱学华:本院受理肖散金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534号 王龙振:原告周林港与被告王龙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710.95元,利息从2021年7月27日按照LPR四倍(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3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2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吕华杰、王君杏,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870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刊登在2-3版的被告周初一、徐丽的公告中,其中“(2021)苏0311民初6780号”,应更正为“(2021)苏0311民初6870号”,特此更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8号 刘聪: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7号 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孙耀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097号 满广新、苏美英:本院受理原告沙丙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751号 刘清清: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533号 王昕:原告张解慈与被告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215号 张晓辉(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民主街254号,公民身份号码: 370404199703100019):本院受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达利园”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二、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达利园” 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三、由被告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60000元;四、由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五、驳回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67元,由被告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584元,由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9元;公告费883元,由被告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唐先发:本院受理原告赵琼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168号 李庆元:本院受理原告王运胜诉你与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祝家青:原告吕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祝浩宇、婚生女祝雅思随吕雪生活,祝家青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5702号 蔡敏、曹勇:本院已受理原告蔡长春与蔡敏、曹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炳伟:本院受理原告牛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李晶晶:本院受理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3破4号 本院根据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0日(含10日)前,向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及电话:陈胖胖、虞超棋;13819848149、15267537653;传真:0575-88318806。】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下午2:30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大庆春亿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伯羲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市精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亿丰能源有限公司、大庆春亿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伯羲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海淼、屈岩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吉林市精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将对下列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一、被执行人大庆春亿源经贸有限公司在吉林亿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
  二、被执行人大庆伯羲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在吉林亿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
  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通知: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到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选择评估机构。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到现场进行勘察。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到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限期质疑通知书(质疑期限5日)。质疑期结束后10日内到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正稿、网拍时间告知书、竞买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不到场,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妙胜客餐厅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编号:JY23709110046674,发证日期:2019年6月27日,有效期至:2024年6月26日,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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