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人大视窗
13 5/13 4 5 6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备案审查为地方立法探索提供支持
· 公益诉讼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利器
· 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 尽快启动修改程序
· 开展立法前期论证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个多月
公益诉讼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利器

( 2022-0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我们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升级了平台相关服务功能,并更新了《用户服务协议》及《用户隐私政策》……您可以查询、复制、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也提供账户注销的渠道……”
  几天前,当记者在手机上打开某个软件时,出现了这样的“隐私保护提示”弹窗。
  几十天的时间里,众多软件修改隐私政策的现象已经多次出现,原因在于一部重要法律的施行——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影响远不止于此。
  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过度采集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的合规成本因此变得更高,公众的个人信息得到了更好保护;相关案件数量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明显增强,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升。
  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张韬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至少已经审理了几十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等问题,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可以说,公益诉讼正在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利器”。
企业合规成本相应增加
  前段时间,当刘欣在手机上打开某社交软件时,看到了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更新”的弹窗——我们更新了《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请详读。如果你继续使用,即表示你同意接受更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当时就想,这应该跟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因为那段时间这方面的宣传很多。点开一看,发现里面确实写了很多跟这部法律相关的内容。”刘欣说。
  互联网平台服务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设定了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一些互联网企业迅速更新自己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等相关内容。但也有不少互联网企业,未能跟上法律的步伐。
  近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17款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因为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原因,上百款App被工信部要求下架……因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众多App近日被点名通报和要求下架。
  “企业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影响最大的群体和主要监管对象,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企业的合规成本也随之增加,但这种‘阵痛期’是企业必须要经历的。”姚志伟说。
  张韬指出,对于如何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设定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这就要求相关企业调整原有的业务模式。短期来看,相关的成本确实会增加,但从长期来看,这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制度,对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自身业务发展会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行业环境会得到清理和整治。
监管执法机制逐步完善
  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十四五”邮政业发展规划》。针对由寄收快递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划》明确指出,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有关标准规范。同时,加强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以及行业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去年12月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后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近年来,算法应用在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烦恼。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1月4日正式发布,向各种算法乱象伸出“利剑”。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内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执法机制,更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实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际,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领域广,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完善的监管执法机制。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统筹协调等责任。对于相关活动要进行严格监管,对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朱巍说。
公益诉讼助力信息保护
  自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宣判了多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记者注意到,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其中占据不小比例。
  2021年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起诉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一天,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判决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9000余元。
  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处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对社会公众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同时兼具财产利益和公共属性。大规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特殊群体维权难、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置公益诉讼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张韬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赋予人民检察院和法定的社会组织等更多主体诉讼资格,加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已经宣判了多起相关案件,由此不难看出,公益诉讼在解决相关纠纷方面的优势。未来,对于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相关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很可能会被重点适用。”张韬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