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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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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 辉 □ 本报见习记者 周孝清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入刑案、首例破坏自然遗迹民事赔偿案、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首创环境公益诉讼所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监管模式…… 今天上午,《法治日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江西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创立了环境资源司法全方位创新发展的“江西模式”,为服务江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创新执行方式 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 江西高院副院长胡淑珠介绍说,“江西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方式,促进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 据了解,在江西高院和民建江西省委会的协调推动下,2020年12月,由该民主党派成员捐资,依法设立了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江西高院与该基金会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公益信托的形式委托该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全省法院环资案件涉生态环境修复的资金。 “此项改革举措为全国独创。”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教授、民建中央能源与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李秀香告诉记者,经过一年的试运行,从2021年1月4日第一个委托项目开始,截至12月31日,各地法院或案件当事人与该基金会共签订公益信托合同84份,接收生态环境修复监管资金1623.19万元,完成公益信托项目33个,在建项目6个,已监管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591.5万元。 去年7月10日,九江中院与武汉海事法院合作共建长江江豚保护基地。在两地法院的协调下,该基金会接受湖北武汉海事法院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将该案30万元的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江西都昌县湖滨学校江豚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接受九江中院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将该案35万元用于湖北监利市何王庙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基地建设,进行替代性修复,迈出了跨省合作第一步,成为共抓长江大保护、建立长江江豚司法保护一体化机制的新尝试。 探索裁判规则 打造多个全国首例环资典型案例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位于其核心景区,是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的“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也是景区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巨蟒峰受到严重损毁。 在刑事案件中,江西法院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适用,探索出三条裁判规则:一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二是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三是在没有鉴定机构能对名胜古迹损害程度作出鉴定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法院在确定生态破坏损失等方面,又探索出三条裁判规则:一是对采取破坏性方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认为该自然遗迹造成的严重损毁风险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二是对于行为人损毁自然遗迹的侵权行为,应结合具体案情适用归责原则,而不是按普通生态破坏、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适用了“条件价值法”确定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目前,民事赔偿案的执行已进入以劳务代偿和环保宣传部分替代履行赔偿义务阶段。 记者了解到,该案已成为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范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此外,浮梁县法院一审审结的“跨省倾倒垃圾案”、武宁县法院一审审结的“非法捕捞案”,分别成为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先行探索了民法典1232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2021年12月31日,金溪县法院又对全国首例涉“古村落”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赔人文遗迹修复费用、人文生态资源损失40万元。两被告当庭表示服判。 “本案的审判,既是对两被告所做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对人文生态资源权益遭受损害的填补,更在于警示、教育,唤起全体社会成员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留住美丽乡愁。”胡淑珠说。 创新理论研究 强化环资专业审判 探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创新理论研究,强化环资专业审判,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是江西法院对环境资源全方位司法保护的又一次创新。 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忠麟介绍说,江西法院聚焦法律制度上的空白点和冲突点,不断加大理论创新研究,探究实践依据。 ——探究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生态环境修复的理论依据,完成民建中央法制委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模式研究》,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修复机制研究》作为省高院年度重点调研课题。 ——探究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理论依据,中标最高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修订实证研究》。 ——探究跨行政区划流域法庭集中管辖的理论依据,召开全省环资审判座谈会暨流域法庭工作推进会,对流域法庭集中管辖进行专题研究。 此外,江西法院继续推进环资审判机制创新,强化环资专业审判。创立长江中下游跨省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跨省协作,与安徽、湖北、湖南等地法院签订《关于建立长江江豚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继续完善地域管辖与流域(区域)集中管辖并行的环资审判机构体系,在建成“一江一湖五大河流”七个流域环资法庭、庐山、仙女湖两个区域环资法庭的基础上,2021年新建成东江源流域环资法庭、龙虎山环资法庭,形成流域(区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 “我们完善环资案件归口审理,统一‘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环境司法新理念。”江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黄训荣介绍说,江西法院实行环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归口到环资审判庭(合议庭)审理模式,有的法院还实行了“四合一”审理模式,延伸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执行。同时,创立了多个环资司法保护基地、宣传教育基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 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江西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专业审判机构(团队)建设为基础,以审判机制建设为重点,以规则探索和案例打造为核心,努力打造环资审判特色品牌,全力守护赣鄱大地的绿水青山。 本报南昌1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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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江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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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守护赣鄱大地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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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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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 辉 □ 本报见习记者 周孝清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入刑案、首例破坏自然遗迹民事赔偿案、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首创环境公益诉讼所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监管模式…… 今天上午,《法治日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江西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创立了环境资源司法全方位创新发展的“江西模式”,为服务江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创新执行方式 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 江西高院副院长胡淑珠介绍说,“江西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方式,促进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 据了解,在江西高院和民建江西省委会的协调推动下,2020年12月,由该民主党派成员捐资,依法设立了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江西高院与该基金会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公益信托的形式委托该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全省法院环资案件涉生态环境修复的资金。 “此项改革举措为全国独创。”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教授、民建中央能源与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李秀香告诉记者,经过一年的试运行,从2021年1月4日第一个委托项目开始,截至12月31日,各地法院或案件当事人与该基金会共签订公益信托合同84份,接收生态环境修复监管资金1623.19万元,完成公益信托项目33个,在建项目6个,已监管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591.5万元。 去年7月10日,九江中院与武汉海事法院合作共建长江江豚保护基地。在两地法院的协调下,该基金会接受湖北武汉海事法院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将该案30万元的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江西都昌县湖滨学校江豚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接受九江中院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将该案35万元用于湖北监利市何王庙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基地建设,进行替代性修复,迈出了跨省合作第一步,成为共抓长江大保护、建立长江江豚司法保护一体化机制的新尝试。 探索裁判规则 打造多个全国首例环资典型案例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位于其核心景区,是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的“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也是景区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巨蟒峰受到严重损毁。 在刑事案件中,江西法院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适用,探索出三条裁判规则:一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二是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三是在没有鉴定机构能对名胜古迹损害程度作出鉴定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法院在确定生态破坏损失等方面,又探索出三条裁判规则:一是对采取破坏性方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认为该自然遗迹造成的严重损毁风险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二是对于行为人损毁自然遗迹的侵权行为,应结合具体案情适用归责原则,而不是按普通生态破坏、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适用了“条件价值法”确定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目前,民事赔偿案的执行已进入以劳务代偿和环保宣传部分替代履行赔偿义务阶段。 记者了解到,该案已成为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范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此外,浮梁县法院一审审结的“跨省倾倒垃圾案”、武宁县法院一审审结的“非法捕捞案”,分别成为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先行探索了民法典1232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2021年12月31日,金溪县法院又对全国首例涉“古村落”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赔人文遗迹修复费用、人文生态资源损失40万元。两被告当庭表示服判。 “本案的审判,既是对两被告所做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对人文生态资源权益遭受损害的填补,更在于警示、教育,唤起全体社会成员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留住美丽乡愁。”胡淑珠说。 创新理论研究 强化环资专业审判 探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创新理论研究,强化环资专业审判,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是江西法院对环境资源全方位司法保护的又一次创新。 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忠麟介绍说,江西法院聚焦法律制度上的空白点和冲突点,不断加大理论创新研究,探究实践依据。 ——探究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生态环境修复的理论依据,完成民建中央法制委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模式研究》,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修复机制研究》作为省高院年度重点调研课题。 ——探究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理论依据,中标最高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修订实证研究》。 ——探究跨行政区划流域法庭集中管辖的理论依据,召开全省环资审判座谈会暨流域法庭工作推进会,对流域法庭集中管辖进行专题研究。 此外,江西法院继续推进环资审判机制创新,强化环资专业审判。创立长江中下游跨省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跨省协作,与安徽、湖北、湖南等地法院签订《关于建立长江江豚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继续完善地域管辖与流域(区域)集中管辖并行的环资审判机构体系,在建成“一江一湖五大河流”七个流域环资法庭、庐山、仙女湖两个区域环资法庭的基础上,2021年新建成东江源流域环资法庭、龙虎山环资法庭,形成流域(区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 “我们完善环资案件归口审理,统一‘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环境司法新理念。”江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黄训荣介绍说,江西法院实行环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归口到环资审判庭(合议庭)审理模式,有的法院还实行了“四合一”审理模式,延伸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执行。同时,创立了多个环资司法保护基地、宣传教育基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 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江西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专业审判机构(团队)建设为基础,以审判机制建设为重点,以规则探索和案例打造为核心,努力打造环资审判特色品牌,全力守护赣鄱大地的绿水青山。 本报南昌1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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