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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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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泽新:本院受理原告周盼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梁显友:本院受理原告左燕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46号 袁涛:本院受理原告夏艳与被告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艳借款本金25 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25 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4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袁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92号 胡保生,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大同镇鲍山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410066977:本院受理原告陈前与被告胡保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胡保生支付原告陈前挖机施工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876元,由被告胡保生负担。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36号 徐正朝,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乌石镇草坪村红忠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8808200014。秦晓曼,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四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71128232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联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朝、秦晓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徐正朝支付原告永康市联福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167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秦晓曼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2元,公告费1341元,合计8893元,由被告徐正朝负担,由被告秦晓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唐陆:本院受理原告王昭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苏1323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周成雨:本院受理原告赵思生、赵海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909号 徐州富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姜东玉与被告徐州富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富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姜东玉押金5000元。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991号 杜长侠、姚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华与被告杜长侠、姚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姚志强、杜长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明华徐州市泉山区湖滨四期120号楼2-302室房屋,二、被告姚志强、杜长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明华房屋租金3200元及占用使用费用(自2020年12月7日起,按7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返还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760号 徐州宝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余爱华与被告徐州宝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州宝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爱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所欠工资107143元;二、驳回原告余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8864号 殷祝军、陕西昕华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陆军诉你们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361号 廖尔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廖尔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廖尔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1 297.77 元、保险费4 227.6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5 525.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5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华荣、李劲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4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申甫江:本院已受理原告覃汝军诉被告申甫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义务权利告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一单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14: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1099号 吴正大:原告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正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正大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33.96元;被告吴正大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143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韩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上海盖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黄绍彬与你及新沂市金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黄绍彬的诉讼请求。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81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张冬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1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冬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冬秀公告送达:1、(2022)川1111执1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22)川1111执1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谢新军、张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4****5950、2106241988****5845):你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已送达事先告知。本局现决定对温岭市石塘恩尚美化妆品店、谢新军、张蔷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温岭市石塘恩尚美化妆品店违法所得5695元;没收谢新军、张蔷违法所得5698元;罚款68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6800元罚款由共同当事人共同履行,互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谢新军、张蔷共同缴纳违法所得。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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