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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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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旖旎
现阶段,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对象通常是自然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对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条文中使用的“重伤”“残疾”“危及生命”“生活困难”等关键词可判断其指向均为自然人。 企业可否成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对象?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和实务中尚没有明确共识。笔者认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范围。 首先,将小微企业纳入司法救助对象符合司法救助工作的初衷和价值追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因刑事案件或是民事侵权致使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救助,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所坚持的司法为民、救急救困的宗旨。 其次,将小微企业纳入司法救助对象具有现实必要性。小微企业往往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陷入刑事案件,则很有可能难以为继。部分小微企业以一人公司、家庭作坊的形式运营,企业经营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经营陷入困难后,相应的也会直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而小微企业也面临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当陷入涉法涉诉时更难以融措资金恢复生产进行自救。 第三,将小微企业纳入司法救助对象契合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司法救助可以减轻企业的融资困难,帮助有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实现自救。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司法救助的对象上有所突破有利于充分释放司法救助的优势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同时也不失为一种创新举措。 综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进行探索与尝试,将合法经营、具有市场前景、因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等涉法涉诉问题造成资金链暂时断裂,致经营困难并有条件恢复生产的小微企业纳入司法救助对象,让司法救助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扩大惠及面。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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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成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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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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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旖旎
现阶段,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对象通常是自然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对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条文中使用的“重伤”“残疾”“危及生命”“生活困难”等关键词可判断其指向均为自然人。 企业可否成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对象?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和实务中尚没有明确共识。笔者认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范围。 首先,将小微企业纳入司法救助对象符合司法救助工作的初衷和价值追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因刑事案件或是民事侵权致使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救助,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所坚持的司法为民、救急救困的宗旨。 其次,将小微企业纳入司法救助对象具有现实必要性。小微企业往往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陷入刑事案件,则很有可能难以为继。部分小微企业以一人公司、家庭作坊的形式运营,企业经营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经营陷入困难后,相应的也会直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而小微企业也面临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当陷入涉法涉诉时更难以融措资金恢复生产进行自救。 第三,将小微企业纳入司法救助对象契合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司法救助可以减轻企业的融资困难,帮助有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实现自救。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司法救助的对象上有所突破有利于充分释放司法救助的优势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同时也不失为一种创新举措。 综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进行探索与尝试,将合法经营、具有市场前景、因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等涉法涉诉问题造成资金链暂时断裂,致经营困难并有条件恢复生产的小微企业纳入司法救助对象,让司法救助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扩大惠及面。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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