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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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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程飞:本院受理黄正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正卫借款73500元,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3%承担逾期利息,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你负担)。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小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谭科:本院受理曹勇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曹勇泉借款107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54元。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小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王周汉:本院受理唐新全、唐文浩、王言敏与你、陈万福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5365号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5366号和5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陈万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文浩、王言敏劳务工资款42780元、5000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均由你和陈万福负担)。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小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湖北向阳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光洪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温宗武、周青文、李斌、王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4民初11687/11688/11684/11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泽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4民初1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兵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4民初12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青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诉调12399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熊加富、计馨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诉调12401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毅:原告陈仕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陈仕军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6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482号 陈忠梁: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宇宸模具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03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0611号 郴州豪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六方柜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0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崔德权:本院受理罗子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88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3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余姚市陆埠巧丽五金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39836、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盛创客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5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3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间市通易五金销售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402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3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况通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37885、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3号之六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宣化区宣庆劳保用品经销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51703、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雅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拉吉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4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道广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3846、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道广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3912、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道广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4023、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道广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4025、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道广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4022、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道广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3911、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道广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4026、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道广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3910、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祥雨瑞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黄岩瑞昱模具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5888、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6426号 黄剑云、王丹: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高新区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新余市宝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2021)赣0502民6636号 开平市泰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霍兆伦: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山龙带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泰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霍兆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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