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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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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授权决定》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试点各项举措成效显著,相关程序规则设计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本次修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多元司法需求,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与时俱进。 本次修法内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修改后的民诉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这为党委领导下法治、德治和群众自治‘三治融合’的社会多方解纷力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助于推动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共同发展。”杜涛说。 修改后的民诉法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各类合法规范的调解协议均能进行司法确认,切实消除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这对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杜涛说。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本次修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程序选择和司法增量服务。”据杜涛介绍,针对部分当事人快速终局解纷的需求,本次修法适当提高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程序选择。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规定了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情形;明确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同时,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开庭审结”,明确了2个月的基本审限;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提出异议。 此外,修改后的民诉法还增加简易程序延长审限的规定,明确简易程序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同时,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法在创新程序的同时,高度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针对独任制适用,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针对二审独任制适用,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在审判组织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异议权,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这将有效强化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监督制约,确保独任制适用合法规范。”杜涛说。 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对诉讼模式和司法运行机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人民群众普遍期待诉讼能够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司法实践对在线诉讼规则需求十分强烈。 本次修法着眼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优化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受送达人要求的纸质文书提供义务。此外,还缩短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这将有力促进在线诉讼模式的适用,增强诉讼的便捷性,极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提升人民群众诉讼体验。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在线诉讼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杜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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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质量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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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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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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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授权决定》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试点各项举措成效显著,相关程序规则设计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本次修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多元司法需求,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与时俱进。 本次修法内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修改后的民诉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这为党委领导下法治、德治和群众自治‘三治融合’的社会多方解纷力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助于推动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共同发展。”杜涛说。 修改后的民诉法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各类合法规范的调解协议均能进行司法确认,切实消除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这对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杜涛说。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本次修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程序选择和司法增量服务。”据杜涛介绍,针对部分当事人快速终局解纷的需求,本次修法适当提高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程序选择。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规定了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情形;明确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同时,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开庭审结”,明确了2个月的基本审限;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提出异议。 此外,修改后的民诉法还增加简易程序延长审限的规定,明确简易程序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同时,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法在创新程序的同时,高度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针对独任制适用,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针对二审独任制适用,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在审判组织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异议权,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这将有效强化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监督制约,确保独任制适用合法规范。”杜涛说。 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对诉讼模式和司法运行机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人民群众普遍期待诉讼能够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司法实践对在线诉讼规则需求十分强烈。 本次修法着眼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优化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受送达人要求的纸质文书提供义务。此外,还缩短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这将有力促进在线诉讼模式的适用,增强诉讼的便捷性,极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提升人民群众诉讼体验。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在线诉讼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杜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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