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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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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远桂: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远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12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097.62元、利息944.4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9.03元、消费手续费106.98元,合计6 418.06元;2021年12月1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吴远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63号 陈光林、陈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与被告陈光林、陈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陈光林、陈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胡建支付所欠劳务费4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予以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31号 郭文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文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郭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0 540.80元、保险费3 662.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4 202.9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32号 胡应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胡应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胡应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13 359.43元;2、胡应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保险费2 432.87元;3、胡应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3 359.4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17号 梁艳蓉、梁荣江、赵小敏:本院受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艳蓉、梁荣江、赵小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梁艳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72 090.61元、截止2021年9月26日的违约金12 772.26元及从2021年9月27日起算的违约金,2021年9月27日起算的违约金,以72 090.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租金,违约金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2、梁荣江、赵小敏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荣江、赵小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梁艳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408号 刘合良、廖秀琼: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合良、廖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刘合良、廖秀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203.36元;2、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507号 冉体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冉体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冉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1 124.73元、保险费1 691.0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2 815.7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655号 邢庆、何曦月: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庆、何曦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邢庆、何曦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7 888.86元;2、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657号 王治刚、钟菊: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刚、钟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王治刚、钟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 963.96元;2、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892号 杨伍、熊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伍、熊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杨伍、熊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 177元;2、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839号 蔡国良、苟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国良、苟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蔡国良、苟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502.78元;二、驳回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国良、苟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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