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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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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4民初7586号 余林克(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十里岗镇白塔村56号):原告徐刚与被告余林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余林克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李恒帆、胡翔、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721破1号 因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已按照分配方案对无争议的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并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对争议未决诉讼继续处理,待诉讼结束后将及时按照《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特970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党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凌龙失踪一案,被申请人黄凌龙(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205641X),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下山村大兴小区18号,系申请人的侄子。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黄凌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凌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党金作为黄凌龙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黄凌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凌龙失踪;二、指定黄仙红(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216425)为失踪人黄凌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97号 余昭飞(江西省景德镇市乐港镇余家村278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3051421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余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 判令被告余昭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412.8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以45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息以45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18年10月18日算至2019年12月25日、以3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19年12月26日算至2020年1月17日,以31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以3189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 45%从2020年4月26日起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25912. 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20年7月1日起算至2021年1月19日,以25412.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9.4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 由被告余昭飞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1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四楼第7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0办公室领取。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侠诉叶玲玲、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28号 徐振民: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曹桂红诉被告李凡亭、徐振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苏031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振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桂红返还建房款80000元;二、被告李凡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桂红返还建房款10000元,三、驳回原告曹桂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239号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顺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92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谢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363号 宗红宇、无锡市青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开放与被告宗红宇、无锡市青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93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宗红宇返还原告装修款9万元及赔偿损失10.28万元;被告无锡市青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宗红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116号 柳州: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柳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苏0311民初91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建春、张俊阔:本院审理(2021)苏0311民初6739号原告三石建设(徐州)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你们给付原告垫付租金27000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29940.9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957号 王志豪:本院受理原告许少捷与被告王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586号 李明琪:本院受理原告李香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586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15号 李宁: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1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39号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孙景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3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843号 徐州天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佳、北京航天航星控股有限公司、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本院受理原告周继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王伟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843号 徐州天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佳、北京航天航星控股有限公司、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本院受理原告周继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449号 徐州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告王玫之、赵黎明、徐州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14)九民破字第03号之一 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拍卖款264.055.375.49元已按照《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其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3.709.000元;分配职工工资、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1.512.489.33元,政府垫付敏捷鞋厂工人工资38.048元;其余金额由288.754.398.13元建设工程优先权债权人成立江西国荣皮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进行了部分受偿;2017年1月3日向李德武追回的99万元继续分配给了江西国荣皮制品工业有限公司股东。除提存的25.000元印花税未支付外,破产财产拍卖款项等已分配并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裁定终结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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