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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遏制“电子眼”逐利执法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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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遏制“电子眼”逐利执法冲动

( 2021-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马树娟

  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其中特别强调要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电子眼”是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电子监控设备。设置“电子眼”的初衷在于利用技术手段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提高执法效能。但现实中,一些地方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个别地方将“电子眼”外包给企业,有的将“电子眼”设置在隐秘的角落进行“暗中执法”,有的“电子眼”设备不合格、不达标,有的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此前一些媒体报道的“天量罚单”事件,也从侧面说明了这种不规范执法现象的存在。这种“以罚代管”甚至带有“逐利”色彩的执法行为,不仅有违“电子眼”的设置初衷,加重老百姓的经济负担,还会挫伤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今年新修订并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安部此次在通知中再次强调,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严禁由市场主体设置监控设备并收取罚款,对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定期对利用“电子眼”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如果同一区域内出现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依法规范执法行为,而且也有利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技术其实是中性的,关键在于怎样运用,“电子眼”也是如此。只要依法遏制“电子眼”逐利执法的冲动,就能让“电子眼”真正成为高效的辅助执法工具,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神器”,而不是沦为少数地方创收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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