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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浙0784民初7374号 张幼海(住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张大庄村委会张大庄548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4102618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与被告张幼海、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由张幼海、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4400元,二、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全部损失,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幼海、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张幼海、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3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060号 吴根兴(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盛花园44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802160015):一、本院受理原告吕小彪与被告吴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根兴退还原告吕小彪货款2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吕小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根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1075元,合计1655元,由被告吴根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1503民初1854号 陈银星:原告张伟诉被告陈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0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佘德隆、仝刚:本院受理原告周政治诉被告佘德隆、仝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765号 刘金良:本院受理原告谢煜泽与被告刘金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谢煜泽4 3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 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63元、公告费875元,由刘金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唐德玉:本院受理原告邹容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佳: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祥国板材经营部与被告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拉加、夏吾才旦:本院受理的原告闹日尖参诉你和周泽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454号 潘光艳:本院受理的原告雷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6179号 杨备战:本院受理原告程平平与被告杨备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28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1367号 黄承钊: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丁丁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那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878号 卢登朝:本院受理原告沈建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古重灿:本院受理原告贝为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古重灿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贝为柚清偿货款38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加计50%计付)。案件受理费752.5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392.5元,由被告古重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04号 泰州俊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赵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孙宗山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建利:本院受理原告蒋海鹰诉你张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0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087号 李镜梅(身份证号码:340824197501131848):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陆雅楠:本院受理原告卢宗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卢宗义与被告陆雅楠离婚;二、婚生女卢瑾萱、卢瑾雯由原告卢宗义抚养,被告陆雅楠自2022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卢瑾萱、卢瑾雯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七份上诉状,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4号 杜波华:本院受理原告童夏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5210号 马翼: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界首市人民法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易县王家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易县金旭太阳能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王家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一方砂石料价值评估结果(一方砂石料价值为36元),因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本院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吊销转注销公告
北京东方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2262316803),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吊销转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李志捷;负责人:李志捷,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吊销转注销公告
北京天华智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105227277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吊销转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李志捷;负责人:李志捷,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1月30日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破6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以转账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0,589,975.59元,其中,第一顺位职工债权26,603.00元,清偿率100%;第二顺位税收债权9,839.34元,清偿率100%;第三顺位普通债权248,417,796.65元,清偿率4.2483%。其中分配额24,589.63元,因其对应的普通债权578,811.00元待定,暂予以提存。
  特此公告。
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1月30日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以转账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831,788.27元,系普通债权18,044,915.72元,清偿率4.6095%。
  特此公告。
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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