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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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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思文:本院受理原告朱苏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青2221民初1446号 彭有龙:本院受理的刘治文诉彭有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909号 马昭霞、马东祥:本院受理原告马士贤诉你赡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537号 王家海:本院受理原告胡光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蒋慧玲、蒋开艮、郭凤兰(住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4组71号):本院受理潘世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陈延林: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250号 徐州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董晓强诉被告徐州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50号民事判央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州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晓强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工资2795元;二、被告徐州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晓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494元;三、被告徐州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晓强支付经济补偿金7600元;四、驳回原告董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林家超:本院受理黄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家超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黄日梅清偿借款1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林家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740号 梁秀方、王新春: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冀0107民初74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783号 吴忠平:本院受理原告耿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407号 张振家:本院受理原告杨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407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廖太生、夏忠敏:本院已受理冯昌友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08)定法破字第1-6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山东圣龙集团造纸厂的申请,受理了山东圣龙集团造纸厂破产一案,并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定法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山东圣龙集团造纸厂破产。2012年4月8日,经第2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厂破产管理人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作出裁定予以确认。现该厂已关闭,债务人可分配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裁定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02号 朱志华(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朱家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701213318):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娟与被告朱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志华归还原告李美娟借款5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996元,合计2166元,由被告朱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龙老最: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荣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582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原、被告的儿子吴太聪由原告吴国荣直接抚养。被告龙老最从2022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吴太聪年满十八周岁止;二、原、被告的女儿吴太美由原告吴国荣直接抚养。被告龙老最从2022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吴太美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国荣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榕江县金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14: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请尽快联系本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119号 被告:罗星亮(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209164251),住四川省苍溪县唤马镇瓦店村6组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卢峰与被告罗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星亮归还原告陈卢峰借款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2021年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979元,合计1905元,由被告罗星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孙荣伟:本院受理马明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志兵:本院受理张富军诉张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石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雷国海申请宣告陈晓平失踪一案。申请人雷国海称,陈晓平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人陈晓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晓平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晓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晓平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陈兆龙、长春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刘雪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你三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文行:本院受理的原告常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陈康:本院受理原告邓相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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