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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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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2004年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全面升级,全方位多角度解决现有制度中所存在的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 保险资管总规模近20万亿元 所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被允许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保险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是金融机构,两者在性质、业务上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保险公司手里有很多资金,在除去股东红利和应付理赔后,大量的资金需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晓宇说,根据原规定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投资,因此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并非必须依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应由内部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当然也包括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当然,也有些保险公司直接作为发起人,联合其他机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强力的话说,这个公司已完全不同于原有保险公司,其性质属于资产管理公司,需要遵循信托法和资管新规的规定。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别于其他资管公司的最大特点。因此,这类公司名称都必须加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据了解,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的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而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的监管制度却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2004年当时的保监会发布原规定,此后2011年、2012年相继印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85条,对原规定进行了大幅修订。 对发起人提出更严格要求 据刘晓宇分析,《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有很多地方不同。很明显的,在一开始的设立上就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发起人的要求方面。 刘晓宇说,《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原规定发起人应具备的8项资格,即财务状况、行政处罚、偿付能力总资产等进行了多处修改:一是提高了对保险公司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要求,将“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修改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二是增加了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要求,增加“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三是变更了对保险公司总资产的要求,将“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变更为“主发起人与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四是细化了偿付能力的要求,将“偿付能力不低于150%”细化为“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是对于兜底条款进行了限制,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限制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股东资格方面,体现了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的境内外保险公司持一视同仁态度,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严格“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与原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三章“公司治理”章节,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 《征求意见稿》对董监事及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在董监事资格方面,首先要求任职前要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其次是硬性条件: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具备5年以上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对于董事长,更是要求应当具有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提出要求。 在资金运用方面,刘晓宇说,《征求意见稿》对于受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别管理。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应当依据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对于自有资金运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稳健、风险分散、合法公平的原则,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用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可以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增补监管手段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制度创新。”强力说,在第六章“监督管理”章节中,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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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全面打造保险资管公司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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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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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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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2004年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全面升级,全方位多角度解决现有制度中所存在的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 保险资管总规模近20万亿元 所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被允许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保险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是金融机构,两者在性质、业务上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保险公司手里有很多资金,在除去股东红利和应付理赔后,大量的资金需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晓宇说,根据原规定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投资,因此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并非必须依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应由内部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当然也包括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当然,也有些保险公司直接作为发起人,联合其他机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强力的话说,这个公司已完全不同于原有保险公司,其性质属于资产管理公司,需要遵循信托法和资管新规的规定。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别于其他资管公司的最大特点。因此,这类公司名称都必须加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据了解,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的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而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的监管制度却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2004年当时的保监会发布原规定,此后2011年、2012年相继印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85条,对原规定进行了大幅修订。 对发起人提出更严格要求 据刘晓宇分析,《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有很多地方不同。很明显的,在一开始的设立上就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发起人的要求方面。 刘晓宇说,《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原规定发起人应具备的8项资格,即财务状况、行政处罚、偿付能力总资产等进行了多处修改:一是提高了对保险公司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要求,将“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修改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二是增加了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要求,增加“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三是变更了对保险公司总资产的要求,将“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变更为“主发起人与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四是细化了偿付能力的要求,将“偿付能力不低于150%”细化为“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是对于兜底条款进行了限制,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限制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股东资格方面,体现了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的境内外保险公司持一视同仁态度,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严格“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与原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三章“公司治理”章节,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 《征求意见稿》对董监事及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在董监事资格方面,首先要求任职前要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其次是硬性条件: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具备5年以上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对于董事长,更是要求应当具有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提出要求。 在资金运用方面,刘晓宇说,《征求意见稿》对于受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别管理。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应当依据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对于自有资金运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稳健、风险分散、合法公平的原则,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用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可以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增补监管手段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制度创新。”强力说,在第六章“监督管理”章节中,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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