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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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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廊坊鸿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包学军:原告李红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吴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了河北派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497136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5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了上海鑫水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506133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5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了冀州区兴茂源医疗器材经销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498955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5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了冀州区兴茂源医疗器材经销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502108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5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马接坡:原告马陆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胡翔:原告周忠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徐正良、徐宝观、徐聪、王燕:原告刘建平诉徐妹荣、沈玉妹、第三人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68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68号 申请人韦江海因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090443094595053;金额:9400元;付款人:刘秀芳;收款人:韦江海;出票日期:2021年12月15日;付款日期: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秦忠云:本院受理虎万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420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赵法通:原告周口市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点半(法定假日顺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宋向国:本院受理(2021)豫0783执恢22号武会霞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阿里拍卖网询2021112500356197号)网络询价报告、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询号:jdbdcar2021112500211号)网络询价报告及(2021)豫0783执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宋向国名下车辆:豫AF009L)。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后五日内,你有权对询价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将对上述询价报告所涉及车辆进行司法拍卖。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32号之一 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其对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0月14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2笔,合计金额为29143231.21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等报告。2021年11月4日,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称,经管理人核查,截止2021年7月28日,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公司资产总额为455125.91元,负债总额为108788185.69元(其中管理人审核确认及暂未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339163128.07元,账面未申报负债69625057.62元),净资产为-108333059.78元,已属于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宣告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破产。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冷国菊∶本院受理原告李发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3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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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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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廊坊鸿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包学军:原告李红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吴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了河北派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497136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5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了上海鑫水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506133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5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了冀州区兴茂源医疗器材经销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498955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5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了冀州区兴茂源医疗器材经销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50502108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浙0282民催5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马接坡:原告马陆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胡翔:原告周忠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徐正良、徐宝观、徐聪、王燕:原告刘建平诉徐妹荣、沈玉妹、第三人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68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68号 申请人韦江海因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090443094595053;金额:9400元;付款人:刘秀芳;收款人:韦江海;出票日期:2021年12月15日;付款日期: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秦忠云:本院受理虎万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420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赵法通:原告周口市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点半(法定假日顺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宋向国:本院受理(2021)豫0783执恢22号武会霞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阿里拍卖网询2021112500356197号)网络询价报告、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询号:jdbdcar2021112500211号)网络询价报告及(2021)豫0783执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宋向国名下车辆:豫AF009L)。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后五日内,你有权对询价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将对上述询价报告所涉及车辆进行司法拍卖。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32号之一 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其对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0月14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2笔,合计金额为29143231.21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等报告。2021年11月4日,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称,经管理人核查,截止2021年7月28日,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公司资产总额为455125.91元,负债总额为108788185.69元(其中管理人审核确认及暂未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339163128.07元,账面未申报负债69625057.62元),净资产为-108333059.78元,已属于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宣告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破产。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冷国菊∶本院受理原告李发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3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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