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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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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8月底部署开展一次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集中专项清理工作。记者近日从该委获悉,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5件,其中地方性法规56件、自治条例35件、单行条例11件。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省份完成了地方计生条例的相关修改工作。 引人关注的是,相较于“全面二孩”时期,此轮多地在修改计生条例时纷纷加码生育福利。与此同时,也引发女性就业压力等诸多担心。 生育假期涉及多方 “生育问题是维系国家民族人口繁衍的根本性问题。设立生育假期是社会福利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现在我国老龄化形势严重,完善生育假期制度势在必行,放开三胎的生育政策为此提供了契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认为,随着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生育假期制度的完善也是必然的。 对于各地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做法,薛宁兰认为应从积极角度予以肯定,尤其是增设父母育儿假更是此轮各地修法的一大亮点,它改变了生育是女性单方责任的传统观念,强调男女两性共担育儿责任。“这是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一个突破,意味着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男女双方共担家庭责任,从根本上讲也是对妇女权益提供的特殊保障,是立法的重大进步。”薛宁兰说。 薛宁兰说,生育假期属于国家福利问题,涉及妇女权益保障、儿童成长以及家庭养老育幼功能实现等诸多方面,因此,对于其设立和落实需从多方位考量。设立生育假期,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又不能妨碍企业的生产效率,必须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 欣喜之余也有担忧 延长产假、护理假,新增育儿假……为落实三孩政策,各地纷纷发放“福利”。但是,收到这份生育福利“大礼包”,不少职场女性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心生隐忧,担心企业不会配合,更担心自己的就业会变难、从业环境会变差。 焦虑不无道理。据某招聘机构发布的《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而同一问题仅有两成男性会被问到。 一个育龄员工如果多次生育,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带来考验。据了解,目前生育假成本大多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从事多年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坦言,以往招聘时,虽然同岗位同专业的一些女性应聘者更加优秀,但考虑到用人成本,公司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确实一直或多或少存在性别歧视现象。而在生育新政出台后,公司会更加有所顾虑,一般情况下会择优录取男性。 “生育奖励假是对产假的进一步延长,它增加女职工照顾子女的假期,可以缓解女性照料子女与就业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增加纯母乳喂养时间。但是目前延长生育奖励假规定,对女性就业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生教研室主任唐芳说。 唐芳分析指出,女职工生育休假的延长,会增加用工单位管理成本,更为严重的是,目前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待遇,除了个别省份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外,绝大多数省份都由女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导致用人单位更倾向招用男职工并且更多投资于男性人力资本,增加了女性就业的困难。 加大顶层设计力度 地方通过立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的做法值得肯定。与此同时,让企业自觉配合落实,避免适得其反,影响立法发挥鼓励生育、保障妇女权益的作用,尚有很多深层次问题需后续解决。 “目前我国地方上所采取的单纯增加假期来鼓励生育的立法手段,仍停留在浅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法律法规赋予一方权利,就意味着要有另一方承担权利的成本。生育假期的成本究竟该由谁来承担,需要认真考量。如果全部都由企业来承担,会带来一连串的影响,最后可能转嫁到女性劳动者本人身上。“这相当于女性员工在承担促进生育义务的同时,还将面临可能更恶劣的劳动就业环境,就业难度确实会加大。” 鉴于此,王天玉建议,首先,应深入研究我国生育率下滑的成因,尤其是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复杂关系,建立女性生育成本与就业权益的分析框架。其次,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促进生育与保障就业的政策组合,并结合不同地区和人群的特点,分类施策,经济补贴与社会服务支持相结合。最后,制定中长期生育促进规划,将生育促进目标嵌入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改革与企业优惠政策体系。 在唐芳看来,目前国家鼓励生育政策,提高女性生育意愿,还面临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如何解决父母,特别是女性育儿与工作之间平衡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有两个路径值得借鉴。”唐芳说,一是社会共担生育责任,生育成本社会化。国家和社会在婴幼儿照料方面为家庭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托幼服务,同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休假各种待遇,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实行父母共担生育责任。由父母共同承担婴幼儿照料责任,加强男女共担育儿责任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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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延长假期或对女性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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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政策下怎样平衡女性生育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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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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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8月底部署开展一次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集中专项清理工作。记者近日从该委获悉,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5件,其中地方性法规56件、自治条例35件、单行条例11件。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省份完成了地方计生条例的相关修改工作。 引人关注的是,相较于“全面二孩”时期,此轮多地在修改计生条例时纷纷加码生育福利。与此同时,也引发女性就业压力等诸多担心。 生育假期涉及多方 “生育问题是维系国家民族人口繁衍的根本性问题。设立生育假期是社会福利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现在我国老龄化形势严重,完善生育假期制度势在必行,放开三胎的生育政策为此提供了契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认为,随着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生育假期制度的完善也是必然的。 对于各地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做法,薛宁兰认为应从积极角度予以肯定,尤其是增设父母育儿假更是此轮各地修法的一大亮点,它改变了生育是女性单方责任的传统观念,强调男女两性共担育儿责任。“这是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一个突破,意味着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男女双方共担家庭责任,从根本上讲也是对妇女权益提供的特殊保障,是立法的重大进步。”薛宁兰说。 薛宁兰说,生育假期属于国家福利问题,涉及妇女权益保障、儿童成长以及家庭养老育幼功能实现等诸多方面,因此,对于其设立和落实需从多方位考量。设立生育假期,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又不能妨碍企业的生产效率,必须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 欣喜之余也有担忧 延长产假、护理假,新增育儿假……为落实三孩政策,各地纷纷发放“福利”。但是,收到这份生育福利“大礼包”,不少职场女性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心生隐忧,担心企业不会配合,更担心自己的就业会变难、从业环境会变差。 焦虑不无道理。据某招聘机构发布的《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而同一问题仅有两成男性会被问到。 一个育龄员工如果多次生育,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带来考验。据了解,目前生育假成本大多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从事多年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坦言,以往招聘时,虽然同岗位同专业的一些女性应聘者更加优秀,但考虑到用人成本,公司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确实一直或多或少存在性别歧视现象。而在生育新政出台后,公司会更加有所顾虑,一般情况下会择优录取男性。 “生育奖励假是对产假的进一步延长,它增加女职工照顾子女的假期,可以缓解女性照料子女与就业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增加纯母乳喂养时间。但是目前延长生育奖励假规定,对女性就业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生教研室主任唐芳说。 唐芳分析指出,女职工生育休假的延长,会增加用工单位管理成本,更为严重的是,目前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待遇,除了个别省份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外,绝大多数省份都由女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导致用人单位更倾向招用男职工并且更多投资于男性人力资本,增加了女性就业的困难。 加大顶层设计力度 地方通过立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的做法值得肯定。与此同时,让企业自觉配合落实,避免适得其反,影响立法发挥鼓励生育、保障妇女权益的作用,尚有很多深层次问题需后续解决。 “目前我国地方上所采取的单纯增加假期来鼓励生育的立法手段,仍停留在浅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法律法规赋予一方权利,就意味着要有另一方承担权利的成本。生育假期的成本究竟该由谁来承担,需要认真考量。如果全部都由企业来承担,会带来一连串的影响,最后可能转嫁到女性劳动者本人身上。“这相当于女性员工在承担促进生育义务的同时,还将面临可能更恶劣的劳动就业环境,就业难度确实会加大。” 鉴于此,王天玉建议,首先,应深入研究我国生育率下滑的成因,尤其是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复杂关系,建立女性生育成本与就业权益的分析框架。其次,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促进生育与保障就业的政策组合,并结合不同地区和人群的特点,分类施策,经济补贴与社会服务支持相结合。最后,制定中长期生育促进规划,将生育促进目标嵌入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改革与企业优惠政策体系。 在唐芳看来,目前国家鼓励生育政策,提高女性生育意愿,还面临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如何解决父母,特别是女性育儿与工作之间平衡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有两个路径值得借鉴。”唐芳说,一是社会共担生育责任,生育成本社会化。国家和社会在婴幼儿照料方面为家庭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托幼服务,同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休假各种待遇,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实行父母共担生育责任。由父母共同承担婴幼儿照料责任,加强男女共担育儿责任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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