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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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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民事检察思维
最高检印发第二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 2021-12-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典型案例体现了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理念,进一步明确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
抗诉监督惩治虚假诉讼
  范某浩、范某传曾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项目。范某传不再借用某建设集团名义后,因工程需周转资金向吴某某等借款,无力偿还遂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章及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范某传委托律师、缴纳诉讼费,指使吴某某等11人持新借据起诉某建设集团和其四分公司。
  除3个案件出借人一审败诉外,8名出借人胜诉。某建设集团和其四分公司上诉,一出借人不服败诉亦上诉。二审法院以9份判决,维持8名出借人胜诉,并改判吴某某胜诉;驳回某建设集团及其四分公司上诉。
  某建设集团以此11起民间借贷不知情、民事诉讼涉嫌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某建设集团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新区检察院以范某传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范某传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监督】
  (一)初次监督
  案件提起公诉后,合肥市检察院对民事案件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事实,向合肥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合肥市中院复函,决定对民事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再审审查中,吴某某等申请撤诉,被合肥市中院准许。
  合肥市检察院认为准予撤诉明显不当,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跟进监督
  安徽省检察院就合肥市中院前述9份民事裁定书,向安徽省高院提出抗诉。
  安徽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裁定及原审判决,驳回吴某某等诉讼请求,并分别罚款惩戒。对于律师焦某给予民事诉讼制裁措施,就其参与虚假诉讼违法问题,向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吴某某等还自愿赔偿某建设集团损失45万元。
  【典型意义】
  建筑工程领域借用资质承包工程、高息借用资金垫付工程款等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行为人为转嫁债务或谋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或捏造事实实施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纠正网络拍卖重大误解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某里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郭某向黄某里清偿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里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第一法院查封郭某名下国有出让土地(土地证载土地性质“住宅”),委托评估价值40万余元,评估报告未对土地规划条件作出描述。法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案涉土地,陈某振以42万余元成交并付全款。
  嗣后,陈某振以案涉土地为“公共绿地”而非“住宅”用地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并返还拍卖款。
  执行法院认为,规划部门控规调整是拍卖后发现的,确对买受人实现竞买目的产生较大阻碍,有失公平,裁定撤销拍卖返还拍卖款。
  申请执行人不服申请复议。中山中院认为,国土部门登记的案涉土地为“住宅”,执行法院据此评估、拍卖合法,执行行为应予维持。陈某振主张规划调整致其无法建房办证,无法实现竞买合同目的等,可另依法律途径解决。裁定撤销中山第一法院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振异议请求。
  【检察监督】
  (一)初次监督
  陈某振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另行委托评估案涉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地价9.2万元。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案涉土地已规划为公共绿地;土地证载用途(住宅)与控规用地性质(公共绿地)不符,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山市检察院向中山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案涉土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致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严重损害其利益;执行法院未查询拍卖土地规划即拍卖,违反法律规定,拍卖应予撤销。中山中院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撤销。
  中山中院函复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中山市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
  (二)跟进监督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监督下级法院依法纠正违法情形。
  广东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中山市中院执行裁定,维持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
  对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监督的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再次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依法纠正网络司法拍卖不当执行行为,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民并行”纠正虚假调解
  周某凤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某辉,称酒店、林某辉多次向其借款共1505万元;双方就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签订还款确认书。周某凤诉请酒店、林某辉偿还借款及利息等,并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了酒店房产。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遂确认了调解协议。周某凤申请法院拍卖房产。
  【检察监督】
  (一)初次监督
  案外人何某清系林某辉债权人,向法院反映周某凤与林某辉及酒店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侵犯其合法权益。武夷山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处理。何某清向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案诉讼时间节点异常,存在逃债嫌疑;原被告为亲属,涉案金额巨大但庭审无对抗性,且周某凤账户流水异常。检察机关认为周某凤与林某辉及酒店涉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初查案涉9笔借款中8笔共1405万元短期内回流周某凤账户,但未予立案。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公安机关立案查明了虚假诉讼案件事实。
  武夷山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认为按“先刑后民”原则,决定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武夷山市检察院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跟进监督
  南平市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理由为现有证据能证明本案属虚假诉讼,不宜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南平中院裁定提审,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武夷山市法院审理后对林某辉、周某凤及酒店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南平中院裁定撤销武夷山市法院民事调解书,驳回周某凤的起诉。
  【典型意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存在分歧。根据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察觉案件异常特征调查核实,如认定民事案件为虚假诉讼,对其处理不需依赖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可“刑民并行”,及时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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