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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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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孙红建: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501号 黄兴礼: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天顺租赁站诉被告黄志国以及第三人黄兴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冀延虎、梁旭、候利华、李辉、刘家昌、云泽长、于洪胜、石家庄衣锦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衣锦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出追加冀延虎、梁旭、候利华、李辉、刘家昌、云泽长、于洪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材料。并定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进行答辩、举证,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同时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到庭调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94号 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荆山夏村荆山夏9号第2层东面第一间。法定代表人:汪有粮;被告:汪有粮,住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江潭村桐子岭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9405301310: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9401.9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止,已支付268.37元,罚息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7.5037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1879.9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1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760元;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元,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负担318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23元;公告费2617元,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黄月香:本院受理原告莫炎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莫炎成与黄月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4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莫炎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遂宁市海港城大酒楼、鲜淑全: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冷俊干杂店诉被告遂宁市海港城大酒楼、鲜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400元、律师费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6年3月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明涞:本院受理原告胡云章、陈丽英诉被告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明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于19日签订的装修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装修预付款17 000元(壹万柒仟元);被告张明涞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船山区百信家居店:本院受理原告田晶晶诉被告船山区百信家居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金3000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双倍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20%双倍赔付共计3521.6元;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春瑶:本院受理原告廖红诉被告李春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肆万陆千伍佰贰拾伍元整(小写:465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雪军诉被告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长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5649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5649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银行业之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至欠款本金付清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周艳诉被告刘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款30 235元、违约金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以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和35 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工程款及违约金之日止;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秦正学: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冷俊干杂店诉被告秦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493元;2、本案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799号 游兴珍:本院受理原告范树勤、颜子祾、李焰与被告游兴珍、四川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赣0502民初6344号 李力、夏侯爱凤、刘中平、刘珮勋:本院已受理原告胡文斌、新余市丰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传票等权力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月10日10时至2022年1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庆里23号院2号楼3单元3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 com/0371/11?spm=a213w. 3065169.0.0.M03r4A,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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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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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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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孙红建: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501号 黄兴礼: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天顺租赁站诉被告黄志国以及第三人黄兴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冀延虎、梁旭、候利华、李辉、刘家昌、云泽长、于洪胜、石家庄衣锦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衣锦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出追加冀延虎、梁旭、候利华、李辉、刘家昌、云泽长、于洪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材料。并定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进行答辩、举证,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同时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到庭调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94号 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荆山夏村荆山夏9号第2层东面第一间。法定代表人:汪有粮;被告:汪有粮,住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江潭村桐子岭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9405301310: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9401.9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止,已支付268.37元,罚息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7.5037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1879.9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1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760元;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元,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负担318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23元;公告费2617元,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黄月香:本院受理原告莫炎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莫炎成与黄月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4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莫炎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遂宁市海港城大酒楼、鲜淑全: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冷俊干杂店诉被告遂宁市海港城大酒楼、鲜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400元、律师费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6年3月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明涞:本院受理原告胡云章、陈丽英诉被告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明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于19日签订的装修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装修预付款17 000元(壹万柒仟元);被告张明涞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船山区百信家居店:本院受理原告田晶晶诉被告船山区百信家居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金3000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双倍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20%双倍赔付共计3521.6元;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春瑶:本院受理原告廖红诉被告李春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肆万陆千伍佰贰拾伍元整(小写:465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雪军诉被告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长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5649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5649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银行业之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至欠款本金付清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周艳诉被告刘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款30 235元、违约金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以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和35 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工程款及违约金之日止;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秦正学: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冷俊干杂店诉被告秦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493元;2、本案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799号 游兴珍:本院受理原告范树勤、颜子祾、李焰与被告游兴珍、四川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赣0502民初6344号 李力、夏侯爱凤、刘中平、刘珮勋:本院已受理原告胡文斌、新余市丰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传票等权力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月10日10时至2022年1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庆里23号院2号楼3单元3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 com/0371/11?spm=a213w. 3065169.0.0.M03r4A,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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