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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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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为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更好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协同推进经济发展生态保护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说,自2011年11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目前,最高法共发布指导性案例31批178个,平均每年发布约18个。其中包括民商事案例124个、刑事案例26个、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例28个。 指导案例173号系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损害救济理念,依法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依法审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行为提起的预防性诉讼,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指导案例174号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果决定项目建设能否依法推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这起案例在裁判理由中引用生物多样性公约,阐释了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以及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的审理,应当有机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依法判令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受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杨临萍说。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确立了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明确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系统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需要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进行全方位保护。本次发布的7个案例,既涉及对绿孔雀、长江鳗鱼苗、砗磲、五小叶槭等濒危陆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又涉及对森林、海洋、湖泊等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 指导案例177号系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该案所涉砗磲是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砗磲依法予以同等保护,有力维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关于这起案例的指导意义,杨临萍说:“177号指导案例通过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涉案物种砗蠔为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运输行为的处罚决定,履行了国际公约缔约国义务,保护了海洋生物多样性。” 指导案例178号系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该案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岸线安全、维系海域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各级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协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特点,创新修复方式,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被告人自愿缴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将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建设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贡献司法力量。”杨临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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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呵护生命维护万物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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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七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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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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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为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更好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协同推进经济发展生态保护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说,自2011年11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目前,最高法共发布指导性案例31批178个,平均每年发布约18个。其中包括民商事案例124个、刑事案例26个、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例28个。 指导案例173号系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损害救济理念,依法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依法审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行为提起的预防性诉讼,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指导案例174号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果决定项目建设能否依法推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这起案例在裁判理由中引用生物多样性公约,阐释了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以及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的审理,应当有机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依法判令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受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杨临萍说。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确立了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明确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系统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需要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进行全方位保护。本次发布的7个案例,既涉及对绿孔雀、长江鳗鱼苗、砗磲、五小叶槭等濒危陆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又涉及对森林、海洋、湖泊等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 指导案例177号系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该案所涉砗磲是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砗磲依法予以同等保护,有力维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关于这起案例的指导意义,杨临萍说:“177号指导案例通过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涉案物种砗蠔为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运输行为的处罚决定,履行了国际公约缔约国义务,保护了海洋生物多样性。” 指导案例178号系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该案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岸线安全、维系海域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各级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协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特点,创新修复方式,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被告人自愿缴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将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建设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贡献司法力量。”杨临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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