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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陶占莲:本院受理原告雷增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2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石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雪林:本院受理原告童占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22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石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苏0312破15号 因徐州泰和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现有财产全部分配完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裁定终结徐州泰和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060号 阮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沙河乡西河村新塆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302233819):本院受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为立即停止侵害第688940号、第18510954 号、第213048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由被告阮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83元,由被告阮为负担76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67号 梁婷、梁国华:本院受理原告肖田与被告梁婷、梁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梁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船山区众享冻制品经营部支付货款11 36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1 3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6%为标准,从2019年9月2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船山区众享冻制品经营部对梁国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86号 顾雪涛:本院受理原告赵辉与被告顾雪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770号 袁祥先(身份证号码:321023197306142012):本院受理原告许小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260号 张志锋:本院受理原告陈生伟诉被告张志锋、刘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青222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59号 洪先国(住安徽省金寨县沙河乡碾湾村堰湾组):原告永康市今竹民宿与被告洪先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755号 苏波、王丽:本院受理原告袁中华与被告苏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苏波、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袁中华偿还借款本金4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5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袁中华偿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70元,由被告苏波、王丽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4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驻马店昕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31300051 44033912  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诚可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金华市漫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驻马店昕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浙0784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期满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判决公告之日,申请人驻马店昕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11503号 薛奇明、付莹:本院受理原告韩广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曾详明:本院受理的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在公告送达后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黔0326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625民初1007号 王万洋:本院受理原告青溪五里牌装饰建材商行诉被告王万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189号 丁建男:原告徐永安与被告丁建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丁建男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528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3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吕华杰、吕杏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956号 曹洪伟:本院受理原告杨会廷与被告曹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欣宇、任龙:聂祥建与张欣宇、赵理峰、任龙转质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8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胡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佘国民诉被告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鑫三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朗发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三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玉山镇好又多超市紫竹路加盟店(经营者:魏银花):本院受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陆家镇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合丰加盟店(经营者:王明星):本院受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的有关规定,现贾公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民事审判庭移送到司法技术鉴定室,对贾公平申请的对豫P1B258/豫P1551挂号车的营运损失(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进行鉴定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评估机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后3日内,应到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室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确定现场勘验日期。逾期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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