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政法
9 3/9 2 3 4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人员
·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答记者问
· 接触式违法犯罪警情大幅下降
· 图片新闻
· 规范减刑假释构建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
· 广西凤山县智慧警务服务民生
· 以实实在在的举措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两高两部发布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
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人员

( 2021-1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晨

  近年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材料、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等主要问题,导致有些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综合判断何为确有悔改表现
  记者:两高两部《意见》下发以后,将会给监狱执法办案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意见》的印发,不但对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全面准确把握实体条件、严格规范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办案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在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出台一系列减刑假释制度性文件,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篱笆。在规范执法层面,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和警务督察,在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深入开展监狱综合治理,推进监狱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在监督制约层面,形成内部监督、纪检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高效执法监督体系。在狱务公开层面,建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渠道畅通的执法公开机制,执法透明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在计分考核制度建设方面,新修订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已经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继制定了考核工作细则,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作为监狱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这次修订对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罪犯虚假改造。同时,进一步强化考核监督制约。如,规定了公示和公开程序,规定了法律监督、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意见》下发后,将要求各地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树牢办案思维,强化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严格案件审查和办案程序,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实质化审理工作,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总之,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包括监狱在内各办案机关,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针对性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机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公安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依据法律规定,看守所职责主要是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羁押监管,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
  《意见》出台以后,全国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依法报请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严密各项证据材料,做到有事实有依据、可追溯可查证,准确反映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法庭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协助人民法院建设远程视频庭审系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自觉接受执法执纪监督。
通过巡回检察纠正违规违法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更好发挥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功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规范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主动换位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认真开展全程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通过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出席法院开庭审理发表检察意见等,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罪犯,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法问题。
  依法全面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将落实《意见》要求,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审查证据,既审查罪犯客观表现,也审查罪犯主观表现;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也审查罪犯是否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既审查罪犯是否具备立功等减刑条件,也审查罪犯违规违纪被处分情况,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强化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实践证明,巡回检察是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巡回检察力量集中、方式灵活等制度优势,发现并纠正了一些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优势,深度接触在押人员和干警,全面掌握监狱犯情狱情,及时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等,为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准确提出检察意见打好基础。通过做深做实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
  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推进减刑假释案实质化审理
  记者:下一步,为确保《意见》得到贯彻落实,最高法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我们将推出四项措施,一是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意见》下发后,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并高度重视实质化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意见》实施的具体情况。同时,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与措施,着力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做到情况有掌握、问题有对策、措施有效果,为《意见》内容的落地落实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强化法庭调查等工作环节,确保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积极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沟通协调,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使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推得开、立得住、经得久。
  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大对下监督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件评查和业务交流,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统一裁判的尺度和标准。同时,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解决说理不透彻、说理不充分、说理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强化文书说理,倒逼案件审理更加实质、规范,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四是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最高法将加大对减刑假释法官的培训力度,增加地方法院法官学习交流的机会。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在配强配足审判力量的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业务培训,不断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