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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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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铭超 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是1995年仲裁法实施后全国首批成立的七家试点仲裁机构之一。截至2020年,上仲已仲裁案件40000多起,总标的逾2000亿元。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仲裁改革决策的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有力支撑,今年年初,上海市委、市政府印发《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从政治视角、战略高度和全球视野为促进上仲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引。 8月21日,由15名委员组成的上仲第七届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作为上仲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主体,正式开始履行决策职责。新一届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上仲改革初步完成,决策机制实现了“热启动”,机构治理进入了全新阶段。 决策权限民主化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机构,提高治理水平。强调委员会是决策主体、规定委员会的决策权限、打通决策和执行条线、明确委员会在机构内的领导地位是上仲决策机制改革的重点。 改革前,上仲的委员会工作机制主要涉及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仲裁员换届等概括、宏观事项,委员在机构治理中参与度小、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上仲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在章程中明确了改革后的委员会在承担原有的职责的基础上,还有权审定如薪酬体系、重大项目安排等具体事务,深入参与上仲的治理,并划分了上仲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界限。 保障委员会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在要求是完善人员组成。上仲改革后的新一届委员包括3位专长于不同领域的法学教授和1位专长于信息化的工科教授、2位法律专业行业协会会长、3位商界领袖、3位分别来自美洲、欧洲和亚洲的境外资深仲裁员和3位具有丰富仲裁机构管理经验的专职驻会领导人。在实质的决策过程中,专业化和多元化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发挥各自的专长,互为补充。 委员身份的中立性是决策机制的必要条件,上仲新一届所有委员均非公务员,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硬性法律规定。除了专职的驻会领导,所有委员不从上仲取酬,确保委员履职行为的公益性,避免委员会会议决策受到潜在个人利益的影响,从而确保决策的独立性。 决策流程规范化 上仲改革后退出原事业单位体制,确认其独立的非营利法人的属性,享有内部管理的自主权。但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决策,《若干意见》要求完善仲裁机构治理机制,从决策层面,应当做到决策流程正当、规范、合理。 首先,上仲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前置的决策顾问机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上仲的委员和外部的资深行业专家,保障了咨询意见的高质量、专业性、来源多样性。这是上仲全新的决策机制配套模式。引入这套模式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改革后上仲委员会的决策事项更具体、更专业、更深入,因此需要不同行业的专家出言献策。同时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上仲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但不具有决策权。 以上仲的人事、薪酬及绩效委员会为例。委员会会议作出关于相关决策前,作为执行机构的秘书处应当首先向人事、薪酬及绩效委员会提交相关议案的草案,由该专门委员会充分讨论并提出修订意见后,方可将正式的议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上仲人事、薪酬及绩效委员会由法律服务行业和人力资源行业的资深专家共同组成。该专门委员会的专家基于其所熟知的行业信息、专业实践,对议案草案中相关制度和方案设计及其实施路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和论证,并由秘书处根据该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议案内容进行修订后,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委员会会议上,全体委员听取秘书处对于正式议案的汇报和解读,并对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后予以表决。 为保证决策流程的正当性,改革后的上仲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严格依照《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集形式、召开方式,议案的表决时机、表决流程、表决比例等内容,固定了委员会会议的决策环节,将决策流程规范化、机制化。 上仲改革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相对简单。改革后,决策作出的过程和结果通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表决记录留痕、存档,达到促规范、可追溯、能监督的目的,真正做到决策作出的过程有规可依、有规必依。这是现代化机构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上仲切实保障委员会“一人一票”、集体决策、阳光决策的重要举措。 决策机制稳定化 上仲每年召开至少4次委员会会议。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任会议作为委员会会议的常设机构,根据委员会会议的授权代为履行其职责。主任会议的议事流程严格按照《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进行,确保上仲的决策环节有机衔接,决策机制平稳、高效、规范地运行。 上仲还成立了常设的委员会工作部,对委员会和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依授权行使委员会职责的主任会议负责。委员会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相关会议议程和材料准备、会议行政事务的安排等,确保委员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前有充分的时间审阅会议议程和议案内容,对无法出席的委员的投票权作出合规的安排,并确保在疫情期间,会议设施能够满足包括远程通信、同声翻译等在内的需求。稳定和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保障委员会作出高质量的决策,这对于维护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尤为有意义。 当今世界经济与政治形势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深度不断加强,利用仲裁进行争端解决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上海提出要加快打造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也必然意味着仲裁机构的决策机制和决策流程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具公信力。从决策机制入手,积极探索,正是上仲改革蓝图落地的重要一步。 (作者系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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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决策机制入手探索上仲加快绘就改革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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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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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海仲裁委新一届境内外委员就内部治理问题进行线上线下商讨。 上海仲裁委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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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铭超 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是1995年仲裁法实施后全国首批成立的七家试点仲裁机构之一。截至2020年,上仲已仲裁案件40000多起,总标的逾2000亿元。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仲裁改革决策的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有力支撑,今年年初,上海市委、市政府印发《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从政治视角、战略高度和全球视野为促进上仲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引。 8月21日,由15名委员组成的上仲第七届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作为上仲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主体,正式开始履行决策职责。新一届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上仲改革初步完成,决策机制实现了“热启动”,机构治理进入了全新阶段。 决策权限民主化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机构,提高治理水平。强调委员会是决策主体、规定委员会的决策权限、打通决策和执行条线、明确委员会在机构内的领导地位是上仲决策机制改革的重点。 改革前,上仲的委员会工作机制主要涉及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仲裁员换届等概括、宏观事项,委员在机构治理中参与度小、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上仲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在章程中明确了改革后的委员会在承担原有的职责的基础上,还有权审定如薪酬体系、重大项目安排等具体事务,深入参与上仲的治理,并划分了上仲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界限。 保障委员会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在要求是完善人员组成。上仲改革后的新一届委员包括3位专长于不同领域的法学教授和1位专长于信息化的工科教授、2位法律专业行业协会会长、3位商界领袖、3位分别来自美洲、欧洲和亚洲的境外资深仲裁员和3位具有丰富仲裁机构管理经验的专职驻会领导人。在实质的决策过程中,专业化和多元化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发挥各自的专长,互为补充。 委员身份的中立性是决策机制的必要条件,上仲新一届所有委员均非公务员,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硬性法律规定。除了专职的驻会领导,所有委员不从上仲取酬,确保委员履职行为的公益性,避免委员会会议决策受到潜在个人利益的影响,从而确保决策的独立性。 决策流程规范化 上仲改革后退出原事业单位体制,确认其独立的非营利法人的属性,享有内部管理的自主权。但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决策,《若干意见》要求完善仲裁机构治理机制,从决策层面,应当做到决策流程正当、规范、合理。 首先,上仲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前置的决策顾问机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上仲的委员和外部的资深行业专家,保障了咨询意见的高质量、专业性、来源多样性。这是上仲全新的决策机制配套模式。引入这套模式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改革后上仲委员会的决策事项更具体、更专业、更深入,因此需要不同行业的专家出言献策。同时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上仲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但不具有决策权。 以上仲的人事、薪酬及绩效委员会为例。委员会会议作出关于相关决策前,作为执行机构的秘书处应当首先向人事、薪酬及绩效委员会提交相关议案的草案,由该专门委员会充分讨论并提出修订意见后,方可将正式的议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上仲人事、薪酬及绩效委员会由法律服务行业和人力资源行业的资深专家共同组成。该专门委员会的专家基于其所熟知的行业信息、专业实践,对议案草案中相关制度和方案设计及其实施路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和论证,并由秘书处根据该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议案内容进行修订后,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委员会会议上,全体委员听取秘书处对于正式议案的汇报和解读,并对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后予以表决。 为保证决策流程的正当性,改革后的上仲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严格依照《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集形式、召开方式,议案的表决时机、表决流程、表决比例等内容,固定了委员会会议的决策环节,将决策流程规范化、机制化。 上仲改革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相对简单。改革后,决策作出的过程和结果通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表决记录留痕、存档,达到促规范、可追溯、能监督的目的,真正做到决策作出的过程有规可依、有规必依。这是现代化机构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上仲切实保障委员会“一人一票”、集体决策、阳光决策的重要举措。 决策机制稳定化 上仲每年召开至少4次委员会会议。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任会议作为委员会会议的常设机构,根据委员会会议的授权代为履行其职责。主任会议的议事流程严格按照《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进行,确保上仲的决策环节有机衔接,决策机制平稳、高效、规范地运行。 上仲还成立了常设的委员会工作部,对委员会和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依授权行使委员会职责的主任会议负责。委员会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相关会议议程和材料准备、会议行政事务的安排等,确保委员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前有充分的时间审阅会议议程和议案内容,对无法出席的委员的投票权作出合规的安排,并确保在疫情期间,会议设施能够满足包括远程通信、同声翻译等在内的需求。稳定和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保障委员会作出高质量的决策,这对于维护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尤为有意义。 当今世界经济与政治形势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深度不断加强,利用仲裁进行争端解决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上海提出要加快打造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也必然意味着仲裁机构的决策机制和决策流程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具公信力。从决策机制入手,积极探索,正是上仲改革蓝图落地的重要一步。 (作者系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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