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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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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西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是西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作为自治区出台的第一个专门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提炼固化多年普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典型经验做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和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构建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刚性要求,将普法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必将对全面深化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条例》第三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工作体制机制,实行普法责任制。 《条例》第四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条例》第五条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六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维护稳定法律法规,促进长治久安;宣传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安全生产、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领域法律法规,推动高质量发展;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宣传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宣传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促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宣传促进边境稳定繁荣的法律法规,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宣传党内法规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内容,做好本系统普法和面向社会普法。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坚持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进军营。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西藏建设考核、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平安西藏建设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普法责任清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和总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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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软任务”变成“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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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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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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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西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是西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作为自治区出台的第一个专门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提炼固化多年普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典型经验做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和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构建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刚性要求,将普法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必将对全面深化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条例》第三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工作体制机制,实行普法责任制。 《条例》第四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条例》第五条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六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维护稳定法律法规,促进长治久安;宣传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安全生产、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领域法律法规,推动高质量发展;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宣传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宣传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促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宣传促进边境稳定繁荣的法律法规,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宣传党内法规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内容,做好本系统普法和面向社会普法。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坚持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进军营。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西藏建设考核、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平安西藏建设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普法责任清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和总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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