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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和处方药广告

( 2021-11-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稿专门就互联网校外培训广告的问题也作出规定,明确提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现在“恼人”的弹窗广告,意见稿提出,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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