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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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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11民初7494号 徐州巨仁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旭光:本院受理原告闵祥洋与被告徐州巨仁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旭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4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至5月份工资9718元、6月份工资费1333元(11天),共计1105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215号 徐州鑫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玉兰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387号 柳振喜:本院受理原告许翥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罗志寿:本院受理门源县永安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海燕:本院受理马太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96号 董必付(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苏城村一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07276810):本院受理原告朱广贤与被告董必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董必付归还原告朱广贤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277元,合计3577元,由被告董必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彦彬:本院受理原告李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跃克:本院受理刘文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唐松: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刘婵婵:本院受理原告陈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魏凜: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诉被告魏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志:本院受理原告李为诉你、张春志、李勇、李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16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胡庭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3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秋云:本院受理原告买买提·依米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25号 李鹏程:本院受理原告孙启芬与被告李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李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孙启芬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828号 张龙银、张洪: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与被告张龙银、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张龙银、张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李平偿还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8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予以计算;从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为标准予以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71号 王飞、佘雨露、王成志: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王飞、佘雨露、王成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王飞、佘雨露、王成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7 000元,第三期利息5 591.9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47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9年10月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114号 段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宏与被告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宏偿还借款本金250 000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5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予以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宏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01破11号 本院根据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6日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为管理人。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及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医药园区A区8号德昌祥药业,联系人:王婷婷律师,联系电话:13639029423、唐先博律师,联系电话:15811106702;邮箱:dcxglr@163.com)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德昌祥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德昌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11日09时00分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枫林路1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特此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2021年10月,我们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经过自己的深刻反省,我们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在此,我们真诚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保证今后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
道歉人:周浩、翟艳、范梦楠、原文清、赵丹、
蒋晓敏、李润、杨又、彭哲、王曼冉、陈肖琼、蒋世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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