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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张光学:本院受理彭金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本本判决发生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明国:本院受理李明杭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本本判决发生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017号 黄龙忠: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万达租赁站诉被告黄龙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租赁款39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9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有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为9955.3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615号 船山区鹏康小吃店、段朋:本院受理原告段文丰诉被告船山区鹏康小吃店、段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83 557.45元,并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016号 黄龙忠: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兴顺租赁站诉被告黄龙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架管租赁费95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5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所有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为24250.25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387号 马乐强: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松柏广告传媒中心与被告马乐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马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遂宁松柏广告传媒中心欠款12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款12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之)。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367号 邢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史先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367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355号 熊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兴仁市亿顺汽车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黔232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183号 王成辉(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马付村王庄27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860515271X):本院对原告范蜜蜜与被告王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成辉支付原告范蜜蜜工资7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175元,由被告王成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3号 陈勇(住湖南省桑植县沙塔坪乡茶盘口村茶盘口组59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108048835):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勇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932.97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从2018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罚息38.48元);二、由被告陈勇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息从2018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由被告陈勇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18年4月7日止,罚息从2018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由被告陈勇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88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 3%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息从2018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五、由被告陈勇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息从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六、由被告陈勇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2084元,由被告陈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杜正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录、杜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安吉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就(2021)青282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青2821民初468号 王永山:本院受理的宋永华诉马文娟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害人举证期限分别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兰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董明重、张梅、董焕龙:本院再审李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92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080号 无锡英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90号-18207);徐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兰楼村徐老庄7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509011577);武保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兰楼村徐老庄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1195405204213):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一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英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刚、武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69765元及违约金33953元,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7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2293号 于凤和:本院受理原告刘京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令被告于凤和归还原告刘京京本金89820元,以及承诺的一万元利息,还有欠条中约定的其他事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深圳市好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运营单位疏于对员工的管理及严守国家的法律规定,设立网站后违规接收储存公民的个人信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我司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我司保证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最后,再次向受侵害的消费者及社会公众表示真诚的道歉。
致歉人:深圳市好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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