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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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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4698号 陈明用(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保基乡黄兴村养马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020285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陈明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明用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陈明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吕小斌、汪海珍、广水市龙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三日在本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434号 成达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冀中能源井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河北省泉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王西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江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两起案件均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647号、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400号 陈永良(身份证号码: 330422196704115417):本院受理原告黄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48号 李亚飞(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狮子口居民委员会四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 320926197601231314)、李星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狮子口居民委员会四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82200001241274)、任美红(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狮子口居民委员会四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7812191287):本院受理原告丁月珍与被告李亚飞、任美红、李星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亚飞支付原告丁月珍加工款1541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丁月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4元,公告费1245元,合计4629元,由被告李亚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513号 史作朋、段夫亮、周西菊、李才平: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1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22号 陈学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529号 柳莉、曹馨蕾、吴铭: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2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204号 徐安元、徐州九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成阳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401号 陈娟、朱守沛:本院受理原告解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608号 孙浩:本院受理原告秦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34号 胡光利: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93号 徐勇:本院受理原告魏恒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093号 诸华强、俞克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823号 张树中、江苏恒富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大和诉王砚秋、徐建明和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大和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823号 张树中、江苏恒富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大和诉王砚秋、徐建明和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745号 徐州联合瑞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倪翠勤: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存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617号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裴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502号 覃福昌:本院受理原告高凤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欣睿不慎遗失工作证(编号0199)、执行公务证(编号0199)。以上遗失的证件声明作废。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催告书送达公告 王金树(公民身份号码:3423221973****1416):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催告书,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宁新区卫医催〔2021〕2号《催告书》。请你本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南京市江北新区卫生监督所(电话:025-57060532,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高科一路2-2号九楼)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和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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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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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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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4698号 陈明用(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保基乡黄兴村养马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020285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陈明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明用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陈明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吕小斌、汪海珍、广水市龙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三日在本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434号 成达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冀中能源井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河北省泉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王西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江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两起案件均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647号、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400号 陈永良(身份证号码: 330422196704115417):本院受理原告黄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48号 李亚飞(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狮子口居民委员会四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 320926197601231314)、李星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狮子口居民委员会四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82200001241274)、任美红(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狮子口居民委员会四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7812191287):本院受理原告丁月珍与被告李亚飞、任美红、李星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亚飞支付原告丁月珍加工款1541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丁月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4元,公告费1245元,合计4629元,由被告李亚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513号 史作朋、段夫亮、周西菊、李才平: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1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22号 陈学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529号 柳莉、曹馨蕾、吴铭: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2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204号 徐安元、徐州九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成阳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401号 陈娟、朱守沛:本院受理原告解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608号 孙浩:本院受理原告秦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34号 胡光利: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93号 徐勇:本院受理原告魏恒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093号 诸华强、俞克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823号 张树中、江苏恒富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大和诉王砚秋、徐建明和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大和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823号 张树中、江苏恒富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大和诉王砚秋、徐建明和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745号 徐州联合瑞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倪翠勤: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存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617号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裴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502号 覃福昌:本院受理原告高凤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欣睿不慎遗失工作证(编号0199)、执行公务证(编号0199)。以上遗失的证件声明作废。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催告书送达公告 王金树(公民身份号码:3423221973****1416):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催告书,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宁新区卫医催〔2021〕2号《催告书》。请你本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南京市江北新区卫生监督所(电话:025-57060532,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高科一路2-2号九楼)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和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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