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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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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执2306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3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1、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运营抖音群控系统;2、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就本案侵权事实刊登声明,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公布本案判决书,费用由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3、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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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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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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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执2306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3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1、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运营抖音群控系统;2、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就本案侵权事实刊登声明,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公布本案判决书,费用由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3、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泉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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