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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肖福君:本院受理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祥国板材经营部与被告肖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英璞:本院受理原告靳仁昌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青2221民初1345号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石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志寿:本院受理的张官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3354号 界首市轩宇鞋业有限公司、戴桂林: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东方龙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4494号 张云胜:本院受理原告郭继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257号 冯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宏良诉被告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2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534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宗男与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被告一)、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家装e站遂宁站服务合同》。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68671.50元。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违约金690.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578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冲舟与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被告一)、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家装e站遂宁站服务合同》;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92831元;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违约金1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253号 李堂芬:本院受理原告闵勤与被告李堂芬与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租赁费24340.40元,并支付违约金14605.92元;物管费1029.20元;恢复原状费用8200元,共计48715.5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096号 李堂芬:本院受理原告罗忠、刘勤与被告李堂芬与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商铺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租赁原告商铺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租赁费(已品迭被告已支付租金及保证金)合计人民币59303.8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930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累计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3日的物业费人民币1584.1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将案涉商铺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相应费用7756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581.68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882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蒲贵权与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被告一)、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家装e站遂宁站服务合同》。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55943.70元。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违约金101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89号 卢加豪、陈思亮: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加豪、陈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加豪、陈思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1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701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卢加豪、陈思亮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150元,由被告卢加豪、陈思亮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2787号 黎单花(身份证号码:362502198005065226):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278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981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芳与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9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为南都商务中心2#5单元127号房产所有权人; 2、判令第二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发票、土地使用权分割权证明等资料以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第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3396. 85元,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23053元,退还面积差额款29548.82元,合计支付115998.67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执异8号 郝会明:本院受理申请人陈位林与申请人白卫东、郝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22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位林申请追加白卫东和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3080号 毛带根、李双莲、毛敏敏、罗义勇: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渝水区财信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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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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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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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肖福君:本院受理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祥国板材经营部与被告肖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英璞:本院受理原告靳仁昌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青2221民初1345号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石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志寿:本院受理的张官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3354号 界首市轩宇鞋业有限公司、戴桂林: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东方龙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4494号 张云胜:本院受理原告郭继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257号 冯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宏良诉被告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2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534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宗男与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被告一)、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家装e站遂宁站服务合同》。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68671.50元。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违约金690.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578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冲舟与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被告一)、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家装e站遂宁站服务合同》;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92831元;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违约金1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253号 李堂芬:本院受理原告闵勤与被告李堂芬与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租赁费24340.40元,并支付违约金14605.92元;物管费1029.20元;恢复原状费用8200元,共计48715.5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096号 李堂芬:本院受理原告罗忠、刘勤与被告李堂芬与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商铺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租赁原告商铺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租赁费(已品迭被告已支付租金及保证金)合计人民币59303.8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930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累计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3日的物业费人民币1584.1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将案涉商铺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相应费用7756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581.68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882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蒲贵权与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被告一)、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家装e站遂宁站服务合同》。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55943.70元。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违约金101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89号 卢加豪、陈思亮: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加豪、陈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加豪、陈思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1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701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卢加豪、陈思亮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150元,由被告卢加豪、陈思亮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2787号 黎单花(身份证号码:362502198005065226):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278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981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芳与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9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为南都商务中心2#5单元127号房产所有权人; 2、判令第二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发票、土地使用权分割权证明等资料以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第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3396. 85元,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23053元,退还面积差额款29548.82元,合计支付115998.67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执异8号 郝会明:本院受理申请人陈位林与申请人白卫东、郝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22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位林申请追加白卫东和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3080号 毛带根、李双莲、毛敏敏、罗义勇: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渝水区财信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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