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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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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922民初2828号
沈阳城投国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沈阳城投国储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为答辩期、举证期,答辩期满后三日9时开庭(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23号
遂宁疾风蜗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芳与被告遂宁疾风蜗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遂宁疾风蜗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方芳健身服务费及私教费1876.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 876.9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前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方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66号
段锐:本院受理原告夏晓雯与被告段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段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夏晓雯偿还借款6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22号
秦利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秦利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秦利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2595.95元、保险费2441.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5037.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26号
梁喜:本院受理原告陈昌凡与被告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梁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昌凡偿还借款本金47557.5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7557.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5 366.37在上述利息中应予以品迭);2、驳回陈昌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895号
陈可:本院受理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陈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陈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824.48元及违约金800元,合计9 624.48元;2、驳回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240号
衡敏容: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衡敏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7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0元,合计782元;2、驳回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黄海、李银秋、姚永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李银秋、姚永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黄海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3月23日物业服务费2176,李银秋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24日到2018年11月8日物业费4637元,姚永久向原告支付2018年11月9日到2019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01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米好: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米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772.96,并承担违约金705.03元,合计2477.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谢金库、陈小英: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金库、陈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486.04,并承担违约金3561.3元,合计13047.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姚坤明、袁丽: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坤明、袁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488.99,并承担违约金559.82元,合计3048.8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钟静: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216.64,并承担违约金856.83,合计6073.4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向其、何素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其、何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8993元人民币(=111.03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54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9.3元人民币,合计金额9892.3元人民币;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庆: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896号 刘宁、钟丽冰、欧阳海忠: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710号 新余一本贸易有限公司、颜家红:本院受理原告秦洪达诉你们、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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