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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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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鑫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往往会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那么究竟什么是“终本”?“终本”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了适用于终结本次执行的七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具体案件情形,是关于“终本”的主要创设性规定。主要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法定的结案方式,“终本”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而并非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的终结。所以申请执行人通过胜诉所取得的实体合法权益并不会因为“终本”而灭失。相反的,当被“终本”的执行案件在满足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依然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终本”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终本”并不是代表着执行无望,而是接续保障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有效凭证、更是有力保障。一方面它附条件地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权直至债权完全实现。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也会得到有效控制。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满足恢复执行条件时,即会因申请执行人行使恢复执行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在程序上保护了债权人的请求权,为其实体权益的保护创造了合法、有利的条件。另外,所有“终本”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会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集约查控。这就意味着,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一旦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指挥平台系统会第一时间进行提示,执行法官就会立即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强制措施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许多申请执行人担心执行法官为了结案而将自己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终本”。对此,申请执行人大可不必担心。因为“终本”的适用条件是极为严苛的,最高人民法院就“终本”的适用颁布了诸多规范性文件,目的就是用来严格规范执行法院适用“终本”。201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便是其中之一。所以,“终本”的适用不仅是于法有据的,“终本”的适用更应是依法而施的。正确理解“终本”,有助于消除申请执行人的疑虑以及不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让有限的执行力量集中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中,实现法院执行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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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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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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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鑫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往往会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那么究竟什么是“终本”?“终本”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了适用于终结本次执行的七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具体案件情形,是关于“终本”的主要创设性规定。主要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法定的结案方式,“终本”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而并非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的终结。所以申请执行人通过胜诉所取得的实体合法权益并不会因为“终本”而灭失。相反的,当被“终本”的执行案件在满足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依然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终本”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终本”并不是代表着执行无望,而是接续保障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有效凭证、更是有力保障。一方面它附条件地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权直至债权完全实现。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也会得到有效控制。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满足恢复执行条件时,即会因申请执行人行使恢复执行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在程序上保护了债权人的请求权,为其实体权益的保护创造了合法、有利的条件。另外,所有“终本”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会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集约查控。这就意味着,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一旦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指挥平台系统会第一时间进行提示,执行法官就会立即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强制措施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许多申请执行人担心执行法官为了结案而将自己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终本”。对此,申请执行人大可不必担心。因为“终本”的适用条件是极为严苛的,最高人民法院就“终本”的适用颁布了诸多规范性文件,目的就是用来严格规范执行法院适用“终本”。201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便是其中之一。所以,“终本”的适用不仅是于法有据的,“终本”的适用更应是依法而施的。正确理解“终本”,有助于消除申请执行人的疑虑以及不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让有限的执行力量集中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中,实现法院执行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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