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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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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叶景
“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对我提出的量刑建议……”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内,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在听取检察机关以及值班律师的具体意见后表示没有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旁的执法记录仪不间断记录着,客观全面反映了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的整个过程。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半年多以来,“镜头下办案”已成为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常态。 协商同录有章可循 “‘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宁波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体量大、种类多,具有探索实施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的先天优势,必须抓紧先行先试。”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在2020年年末向刑检部门作了工作部署。 2021年2月中旬,宁波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录制内容等作出操作性强、实用度高的具体规定。 “以往,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出现控辩协商流于书面形式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以各种理由反悔,否认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不仅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也给案件后续办理带来困难。”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郑敏说,通过全程录音录像把具结过程固定下来,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月20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就一起盗窃案进行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此案的高效办理,正式拉开《规定》在宁波市有序推行的大幕。 操作流程简便可行 “归还成功。”江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安保刚刚完成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具结书签署工作,回到单位后,他立刻将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放回执法数据采集设备中。 “借用时,只需在设备中输入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可用的执法记录仪便会亮灯,直接自取就可以。用完后,将执法记录仪放回卡位,设备就会自动采集刚才的录制内容,省去了导入电脑、刻录光盘、上传系统等流程,节约不少办案时间。”杨安保一边归还执法记录仪一边介绍道。 这是一个大小与普通笔记本电脑相近的数据采集终端,“简便”和“实用”是大家对这个机器的最大感受。 据了解,在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试点工作实行之初,宁波市检察院就提出将执法记录仪作为同录设备的思路,并结合办案实际,以操作方式尽量便捷、尽可能减少工作量的办案需求,多次对接技术部门确定方案。最终,细化明确了部门协作事项,重点解决了“谁用、谁存、谁管”的办案程序和技术保障等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采集完成后,采集设备会自动将数据上传至“音视频执法管理平台”,承办检察官只需登录平台,就可以查看或下载本人录制的所有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真正实现协商环节全程留痕、协商内容固定可溯。 全面运行规范可鉴 “控辩协商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环节,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同时,如何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人的积极作用,提升检察官在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水平,是当前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巧森说。 为了促进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宁波市检察院选定本院及江北、鄞州两家基层院作为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先行试点单位,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同时,研究下发《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规范性用语参考》《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用语负面清单》等操作指南,细化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权利义务告知、释法说理、听取意见、具结书签署等控辩协商各个程序的文明举止、规范用语,有效避免了因控辩协商环节说理不透彻、不充分、不精准,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和质量欠佳等问题。 “在镜头下开展工作,一言一行都被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加强了律师依法履职的责任心,检律实质化互动效果充分显现,一定程度上也更好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信力。”在宁波市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检律认罪认罚专题座谈会上,与会律师对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机制表示肯定。 今年5月,经过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宁波市检察院提前结束工作试点,将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在全市推广实施。截至9月底,宁波市检察机关共对认罪认罚提起公诉的案件同步录音录像4889人,同录占比87.2%。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降至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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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检察推广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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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下办案”成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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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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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叶景
“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对我提出的量刑建议……”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内,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在听取检察机关以及值班律师的具体意见后表示没有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旁的执法记录仪不间断记录着,客观全面反映了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的整个过程。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半年多以来,“镜头下办案”已成为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常态。 协商同录有章可循 “‘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宁波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体量大、种类多,具有探索实施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的先天优势,必须抓紧先行先试。”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在2020年年末向刑检部门作了工作部署。 2021年2月中旬,宁波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录制内容等作出操作性强、实用度高的具体规定。 “以往,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出现控辩协商流于书面形式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以各种理由反悔,否认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不仅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也给案件后续办理带来困难。”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郑敏说,通过全程录音录像把具结过程固定下来,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月20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就一起盗窃案进行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此案的高效办理,正式拉开《规定》在宁波市有序推行的大幕。 操作流程简便可行 “归还成功。”江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安保刚刚完成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具结书签署工作,回到单位后,他立刻将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放回执法数据采集设备中。 “借用时,只需在设备中输入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可用的执法记录仪便会亮灯,直接自取就可以。用完后,将执法记录仪放回卡位,设备就会自动采集刚才的录制内容,省去了导入电脑、刻录光盘、上传系统等流程,节约不少办案时间。”杨安保一边归还执法记录仪一边介绍道。 这是一个大小与普通笔记本电脑相近的数据采集终端,“简便”和“实用”是大家对这个机器的最大感受。 据了解,在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试点工作实行之初,宁波市检察院就提出将执法记录仪作为同录设备的思路,并结合办案实际,以操作方式尽量便捷、尽可能减少工作量的办案需求,多次对接技术部门确定方案。最终,细化明确了部门协作事项,重点解决了“谁用、谁存、谁管”的办案程序和技术保障等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采集完成后,采集设备会自动将数据上传至“音视频执法管理平台”,承办检察官只需登录平台,就可以查看或下载本人录制的所有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真正实现协商环节全程留痕、协商内容固定可溯。 全面运行规范可鉴 “控辩协商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环节,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同时,如何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人的积极作用,提升检察官在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水平,是当前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巧森说。 为了促进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宁波市检察院选定本院及江北、鄞州两家基层院作为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先行试点单位,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同时,研究下发《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规范性用语参考》《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用语负面清单》等操作指南,细化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权利义务告知、释法说理、听取意见、具结书签署等控辩协商各个程序的文明举止、规范用语,有效避免了因控辩协商环节说理不透彻、不充分、不精准,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和质量欠佳等问题。 “在镜头下开展工作,一言一行都被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加强了律师依法履职的责任心,检律实质化互动效果充分显现,一定程度上也更好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信力。”在宁波市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检律认罪认罚专题座谈会上,与会律师对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机制表示肯定。 今年5月,经过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宁波市检察院提前结束工作试点,将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在全市推广实施。截至9月底,宁波市检察机关共对认罪认罚提起公诉的案件同步录音录像4889人,同录占比87.2%。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降至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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