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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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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对手公司技术员窃取商业秘密获刑
信阳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一起知识产权案

( 2021-1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马维博
  □ 本报通讯员 胡传仁 朱文玉

  “鉴于你们认罪认罚,我们才出具谅解书,希望我们今后能够真诚合作,不仅把企业做好,更要把这个产业做好……”近日,由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侵权单位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最后陈述环节对被告人说道。
  2020年4月中旬,在信阳市检察院开展送法进企业过程中,新材料公司反映了其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的情况。“对方私下与我公司原技术员联系,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引诱其窃取我公司商业秘密,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说。
  据了解,新材料公司2006年通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来到信阳,落户上天梯管理区。10多年来,公司瞄准新材料深加工,先后投资3000余万元,自主研发出一套以新型材料为主,能够将废弃材料再利用的核心技术,该技术被国家某部评定为国际先进技术。随后,该公司以此为依托建成河南省重点技术实验室。
  2017年,新材料公司发现其商业秘密被其原技术总监韩某泄露给了安徽省某公司。于是,新材料公司一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确权诉讼,一边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韩某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之诉。
  “虽然我们两次胜诉,但对方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没有停止,他们采用低报价的方式恶意竞争,导致我们公司损失达1700多万元。”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说,从2016年侵权行为发生开始,该公司就走上了维权之路,对石某、韩某等人提出刑事控告。可是因案件难以获取关键有效证据,公安机关先后两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走访企业的检察官经过认真研究分析,随后将该案移交到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建议平桥区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平桥区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石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监督条件。
  2020年5月22日,平桥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上天梯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该局于5月28日答复不立案的理由。平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020年6月28日,平桥区上天梯公安局予以立案。立案后,信阳市公安局决定提级办理并成立专案组,邀请信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
  “为了提高引导侦查取证质量,我们调集全市检察机关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员额检察官共5人,组成检察专案组介入侦查。”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专案组先后18次与公安机关专案组会商研讨,针对不同时期遇到的侦查取证、证据标准、办案重点、讯问策略等问题提出合理意见,有效解决了案件办理中“取证难、鉴定难、追逃难”等问题。
  经审查查明,2016年,韩某在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通过邮箱分别向安徽省某公司董事长石某、技术总监刘某发送涉密文件,石某则安排公司技术人员将涉密文件内容用于生产盈利,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石某等3人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按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相关规定,2021年9月7日,该案移送浉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浉河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钺担任案件承办人,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坚持本地外地民营企业一并保护的理念,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吕钺说,通过走访双方企业,充分听取意见,多次组织双方代表就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石某赔偿新材料公司损失1060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还达成了联盟合作协议。
  近日,浉河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10月20日,浉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目前,两家企业都已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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