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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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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中华民族的祖脉、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提出明确要求。陕西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担当作为,扎实履职尽责,努力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 牢记“国之大者”,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政治责任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事关“两个维护”。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一直很牵挂秦岭生态保护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4月在陕西考察调研时,总书记首次提出“国之大者”,强调要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决不能重蹈覆辙,决不能在历史上留下骂名。是否做到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叩问的是政治站位、考验的是政治担当;能否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检验我们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试金石。我们应进一步负起政治责任、历史责任,持之以恒地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切实把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体现在实际效果上。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事关中华民族长盛不衰。秦岭素有“国家中央公园”“国之绿肺”之称,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秦岭被尊为华夏文明的龙脉,从秦岭流淌而出的水系滋养了灿烂悠久的中华文明,如今又承载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的使命,牵系着中国发展的当下和未来。可以说,秦岭在国家生态安全、水源安全以及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对全面完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事关人民生活幸福。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而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是三秦百姓的渴望,也是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迫切需求。 突出监督重点,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法治责任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陕西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推动秦岭生态环境持续好转,需要检察机关坚决扛起保护秦岭的法律监督职责,做到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善于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绿——促进植被颜值与质量齐升。绿水源自青山,青山依赖森林。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离不开对天然林的保护,离不开对植被的抚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深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森林修复,加强森林火灾、病虫害等风险隐患防范。依法严厉打击滥伐盗伐林木以及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采脂、割漆、剥皮、挖根等毁林行为,使秦岭林木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依法支持有关部门对秦岭保护区的管理,落实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耕禁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生态环境治理举措,保护植被,恢复秦岭范围森林、湿地功能,从源头上减少水土流失,提升秦岭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清——推动水治理与水质双提升。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强化生态用水保护。以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为核心,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水电站,将秦岭范围内小水电站清退整治作为检察监督重点,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汉江、丹江流域综合治理,严格河湖水域及河道岸线管控,依法监督在秦岭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围河(湖)造田,违规建筑、堆放固体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坚决守好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美——打造动物与植物的天堂。着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秦岭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群落保护,保持野生动植物和种群平衡。积极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完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禁止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加快秦岭国家公园建设,构建起“自然、多彩、连通”的生态廊道,实现野生动植物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发展,使秦岭成为各类野生动植物的优质栖息地。 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法助推整治侵占河道、压占林地、土地违法的农家乐,加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矿、无证采矿等行为,持续巩固“五乱”整治成效。全面开展尾矿库治理,综合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削山采石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恢复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全面落实“固废法”,紧盯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等,强化全过程监督,不断提升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互促并进。依法打击破坏人文遗迹的违法行为,全力保护历史遗存和精神印记。紧盯碳达峰碳中和,用绿色倒逼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让人民生活因绿水青山而富。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检察责任 统筹“四大检察”办案效能。进一步加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力度,统筹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推动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惩戒震慑作用。依法惩处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等犯罪行为,探索将环境损害修复作为认罪认罚情节,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实施环境修复,并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教育引导作用。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民事检察和解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参与涉秦岭民事行政纠纷化解;积极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着力推动涉秦岭生态环境行政决定有效落实。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救济作用。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灵活运用检察建议、诉前磋商、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依法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强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司法保障。 构建专门检察监督机制。与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相结合,省检察院将成立秦岭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以铁路检察机关为枢纽,以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和商洛等秦岭地区6市检察院为基础,构建省检察院统一领导,专门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的“1+6”专门检察监督机制,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实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办案力量统一调配、业务指导统一协调、案件质量统一把关,组建、优化办案团队,以专门化推动专业化,努力打造“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具有陕西特色的“秦岭生态检察卫士”工作品牌。 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格局。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检察机关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重要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推动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系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强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凝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加强与甘、豫、川、鄂、渝等秦岭-大巴山省市检察机关的跨区域协作,推动构建跨省区检察协同工作机制,有效提升秦巴山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深化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保护秦岭生态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坚持检察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建秦岭生态环境检察监督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积极推广志愿者服务队等有效举措,拓宽公众参与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途径。探索建立生态修复、“碳汇”教育等基地,争取社会支持和公众参与。加大检务公开力度,积极组织重大案件公开听证,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着力提升公众法治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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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秦岭生态检察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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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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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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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中华民族的祖脉、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提出明确要求。陕西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担当作为,扎实履职尽责,努力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 牢记“国之大者”,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政治责任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事关“两个维护”。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一直很牵挂秦岭生态保护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4月在陕西考察调研时,总书记首次提出“国之大者”,强调要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决不能重蹈覆辙,决不能在历史上留下骂名。是否做到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叩问的是政治站位、考验的是政治担当;能否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检验我们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试金石。我们应进一步负起政治责任、历史责任,持之以恒地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切实把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体现在实际效果上。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事关中华民族长盛不衰。秦岭素有“国家中央公园”“国之绿肺”之称,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秦岭被尊为华夏文明的龙脉,从秦岭流淌而出的水系滋养了灿烂悠久的中华文明,如今又承载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的使命,牵系着中国发展的当下和未来。可以说,秦岭在国家生态安全、水源安全以及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对全面完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事关人民生活幸福。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而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是三秦百姓的渴望,也是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迫切需求。 突出监督重点,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法治责任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陕西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推动秦岭生态环境持续好转,需要检察机关坚决扛起保护秦岭的法律监督职责,做到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善于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绿——促进植被颜值与质量齐升。绿水源自青山,青山依赖森林。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离不开对天然林的保护,离不开对植被的抚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深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森林修复,加强森林火灾、病虫害等风险隐患防范。依法严厉打击滥伐盗伐林木以及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采脂、割漆、剥皮、挖根等毁林行为,使秦岭林木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依法支持有关部门对秦岭保护区的管理,落实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耕禁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生态环境治理举措,保护植被,恢复秦岭范围森林、湿地功能,从源头上减少水土流失,提升秦岭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清——推动水治理与水质双提升。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强化生态用水保护。以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为核心,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水电站,将秦岭范围内小水电站清退整治作为检察监督重点,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汉江、丹江流域综合治理,严格河湖水域及河道岸线管控,依法监督在秦岭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围河(湖)造田,违规建筑、堆放固体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坚决守好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美——打造动物与植物的天堂。着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秦岭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群落保护,保持野生动植物和种群平衡。积极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完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禁止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加快秦岭国家公园建设,构建起“自然、多彩、连通”的生态廊道,实现野生动植物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发展,使秦岭成为各类野生动植物的优质栖息地。 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法助推整治侵占河道、压占林地、土地违法的农家乐,加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矿、无证采矿等行为,持续巩固“五乱”整治成效。全面开展尾矿库治理,综合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削山采石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恢复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全面落实“固废法”,紧盯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等,强化全过程监督,不断提升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互促并进。依法打击破坏人文遗迹的违法行为,全力保护历史遗存和精神印记。紧盯碳达峰碳中和,用绿色倒逼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让人民生活因绿水青山而富。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检察责任 统筹“四大检察”办案效能。进一步加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力度,统筹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推动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惩戒震慑作用。依法惩处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等犯罪行为,探索将环境损害修复作为认罪认罚情节,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实施环境修复,并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教育引导作用。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民事检察和解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参与涉秦岭民事行政纠纷化解;积极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着力推动涉秦岭生态环境行政决定有效落实。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救济作用。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灵活运用检察建议、诉前磋商、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依法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强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司法保障。 构建专门检察监督机制。与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相结合,省检察院将成立秦岭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以铁路检察机关为枢纽,以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和商洛等秦岭地区6市检察院为基础,构建省检察院统一领导,专门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的“1+6”专门检察监督机制,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实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办案力量统一调配、业务指导统一协调、案件质量统一把关,组建、优化办案团队,以专门化推动专业化,努力打造“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具有陕西特色的“秦岭生态检察卫士”工作品牌。 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格局。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检察机关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重要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推动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系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强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凝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加强与甘、豫、川、鄂、渝等秦岭-大巴山省市检察机关的跨区域协作,推动构建跨省区检察协同工作机制,有效提升秦巴山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深化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保护秦岭生态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坚持检察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建秦岭生态环境检察监督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积极推广志愿者服务队等有效举措,拓宽公众参与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途径。探索建立生态修复、“碳汇”教育等基地,争取社会支持和公众参与。加大检务公开力度,积极组织重大案件公开听证,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着力提升公众法治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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