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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
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

( 2021-1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不久前在京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为新征程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为进一步推动人大立法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如何深刻领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如何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高效发展?如何讲好中国立法和法治建设故事?近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接受了《法治日报》记者采访。
推动宪法解释机制落实落地
  记者: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法治建设任务。您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该如何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在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周光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原则和重点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落实好宪法,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推动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工作。
  一方面,要深化宪法解释研究,丰富宪法条文的时代意义,建立健全经常性、常态化的涉及宪法问题的咨询、解释制度。尤其要考虑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积极作出宪法解释,让宪法制度看得见、摸得着。
  与此同时,我建议进一步改进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的工作方式。目前,宪法法律委的主要工作是统一审议法律案,并在此过程中密切关注具体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建议考虑挑选个别明显与宪法相抵触、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做法,就如何准确理解宪法精神、确保宪法正确实施等,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择机启动第一次合宪性审查程序,推动宪法解释机制落实落地,更好发挥宪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打造“升级版”刑法典管长远
  记者:在推动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下一步,哪个立法领域比较适合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周光权:我认为,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目前,可以考虑全面修订刑法典,将打造“升级版”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
  刑法是重要的部门法,对刑法进行法典化改造极有必要。重视“刑民共治”对于国家治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从世界范围内看,凡是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编纂科学完善的民法典同时,也都制定了内部结构合理、体量大、引人注目的刑法典。尤其是德国、日本的刑法典,自颁布以后作为“核心刑法”,已持续发挥作用100年以上。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这样一个共识:1979年刑法以及经过1997年修订的刑法,其实都具备法典的诸多特征,已是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只是制定现行刑法时处于一个法典化立法意识相对薄弱的时代背景。
因此,我认为,当下有必要结合法典化的理念,考虑全面修改刑法,大幅度提升法典化水平。全面修订刑法典的必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这是新时代提出的基于法典编纂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典的新要求。其次,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全面修订刑法典已有良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基础。最后,刑法与“周边”法律的协调需要通过全面修订刑法典统筹解决。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刑法与其他刑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察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协调和衔接;刑法与民法典、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刑法与社区矫正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协调等等。此外,刑法条文数多,其自身存在不协调,尤其是处罚标准的不协调,这个问题如果累积到一定程度,则难以再依靠传统“修正案”方式解决。
  鉴于此,建议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遵循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有序开展刑法全面修订工作,尽快启动相关调研,洞察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密切关注其他部门法立法活跃化的现实,稳步推进调研、起草、整合以及刑法典大规模修订工作,打造一部能够管100年甚至更为长远的刑法典,大幅度提升我国刑事领域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向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及时对外发声讲好立法故事
  记者: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近些年来,立法机关关注社会热点,及时作出回应,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现实问题。但我们也注意到,社会上存在一些对立法不理解的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批评的声音。您参与立法工作多年,如何看待这些现象?在发出人大声音方面,立法机关应当如何努力?
  周光权:当前,立法活跃的趋势,是所有人都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活跃化的立法始终关注转型社会的现实问题,其具有实证基础,保持了立法的明确性,能够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指引,处罚也相对合理,做到了罪刑相当、过罚相当,具有合理性。但是,也应当看到,社会上确实存在对立法不理解,甚至一味进行批评、抵制的声音。这种声音,有时是相关立法所涉及专业领域的少数学者发出的。我不是说现在的立法不允许批评,其实,具有合理性、建设性,尤其对今后的立法修改完善有价值的意见,立法机关是非常乐于听取的。我自己也从事法学研究,深知法学家的独立思考以及各种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对于完善法治的重要性。最近20年来,我一直提倡并积极投身刑法学的“学派之争”,主张“君子和而不同”,这充分说明我赞成批评有助于法学发展的主张,对于“有技术含量”、建设性的批评是完全不抵触的。
  但是,目前针对立法的有些批评意见非常激烈,已经不是善意的批评,所提出的也并非具有建设性的完善性意见,而是逐条批评式、情绪化、颠覆性、全面否定的意见,这些明显“过火”的批评意见在现代网络社会通过自媒体传播之后,影响很广,也很有煽动性,容易给人造成立法有很多漏洞甚至每一条都不合理的误解。这些声音的存在,不但影响了立法权威性,也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过程中以及法律通过后,及时发出人大的正面声音,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
  实际上,立法意味着平衡和决断。学者先预设出一个法学思想的分析框架,再去批评为完成现代性社会治理任务而制定的法律条文,对立法进行批评的意义是有限的。立法的实际效果不会因为学者的批评而消失。过度的立法怀疑主义势必从一开始就将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对立起来,将会遏制法学对未来的立法科学化产生具体影响的机会。因此,要通过及时发出人大声音让学界明白,在立法活跃化时代,法学研究必须尽快实现观念论的转变和方法论的拓展。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法律通过后也有一些宣传方案,立法起草人员也多次在关键时刻对外发声,对于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下一步,在发出人大声音方面,其实还可以做得更多。比如,在立法过程中,多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的意见,尤其要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多做解释工作。又如,立法通过后,从事起草工作的同志应积极参加各种研讨会,甚至可以考虑以法工委相关室的名义联合部分法学院系、研究机构举办多种形式、不同规模的研讨会,把立法意图、立法争议问题、立法背后的考虑因素等讲清楚,促进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良性互动。
  总之,如何改进方式方法,讲好立法故事,宣传人大立法工作,最大可能地消除误解、凝聚共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代信息社会立法工作面临的新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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