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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孙家青、孙钢领:本院受理原告程桂香诉你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05号
陈孝惠: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孝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陈孝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 024.50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38元,合计488元,由陈孝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75号
夏菊芳、任刚: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菊芳、任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夏菊芳、任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 004.24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449元,合计509元,由夏菊芳、任刚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43号
胡钦文: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胡钦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 371.68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合计490元,由胡钦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525号
唐树军:本院受理原告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树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本金68055.56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80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起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81号
被告:徐文良,住江西省上饶市葛仙山乡朱村村徐家自然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6410084816:本院受理原告洪乃金与被告徐文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徐文良支付拖欠原告洪乃金的工资2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东门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349号
胥平、谢金琼: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胥平、谢金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849.32元,并承担违约金2172.27元,合计7021.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37号
刘厚行: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446号
徐州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店成:本院受理原告韩井福与被告徐州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4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6960 元,并以969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659号
尚梅刚:本院受理原告谷亚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冀0107民初6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6050号
河南省恒鑫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7359号
高学良:本院受理叶春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6422号
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红年、顾爱军与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5957号
宋玉芬:本院受理王建新诉你离婚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554号
包善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冯万芹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9号
  申请人曲靖百惠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曲靖百惠贸易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8886652,票面金额为: 1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6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1日,出票人:永康市润亨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收款人:青岛焕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曲靖百惠贸易有限公司。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徐爱成、徐爱强:本院受理的务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在公告送达后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黔0326民初140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海南宏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段付成、王广宣:本委已受理陈元生、王日祥、崔跃军、崔军营、高奇、崔子军、路国安、周金元等8人诉你们劳动争议案(浦劳仲案字〔2021〕第84号、第85号、第86号、第87号、第88号、第89号、第90号、第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12月8日10时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就业局3楼306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栋: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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