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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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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培宝:本院受理原告樊春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127号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7 489.68元及违约金615元;二、驳回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0326民初3568号 邹习平:本院受理原告申康诉被告邹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小光:本院受理原告何兴乾诉刘小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秦要克、平顶山市赛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秦要克、平顶山市赛龙实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武凌竹:本院受理原告李梦洁诉武凌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11号 孙杰(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柏华行政村邓柏林自然村004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0528423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杰、郑继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杰、郑继晓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6800.33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其中1399.24元自2020年5月9日起,2176.63元自2020年12月19日起,2473.41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20751.05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孙杰、郑继晓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1230元,合计1814元,由被告孙杰、郑继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7768号 杨志荣:本院受理原告杨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蒲军良:本院受理了原告杨利与被告蒲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蒲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利支付货款779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货款本金779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蒲军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申联、申小明:本院受理的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在公告送达后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黔0326民初212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鄂0684民初2879号 朱红霞、周兴红:本院受理刘辉与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周兴红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向周兴红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法庭开庭审理。如你们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黄志兴: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乐余海云电动车修理部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067号 黄征、丁德川、王帅辉:本院受理原告阳志刚、余婷与被告黄征、丁德川、王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征、丁德川、王帅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志刚、余婷偿还借款本金211 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7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04 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51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 870元由被告黄征、丁德川、王帅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52号 刘畅、樊智慧、刘琛: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029号 吕刚:本院受理原告母晓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014号 邰继军、刘岗:关于原告刘龙河与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按十级伤残计算各项费用合计153014. 16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董磊磊:本院审理原告胡世强与你及被告周魏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在华盛景园3-2-703室房屋上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无效;两被告办理华盛景园3-2-703室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辽0882执483号 刘畅:本院执行的陈素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义务,查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营信房地故字[2021]第1629号司法评估报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评估报告生效,本院将依法拍卖被评估的房屋。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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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长安于2021年10月19日将应支付给你司购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二路96号4栋304房的购房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16251.43元(大写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壹元肆角叁分)通过汇款的方式提存到我处。请提存受领人或其代理人于2026年10月18日前,凭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上述提存款。如你司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笔提存款将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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