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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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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有喜:本院受理原告周红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陈科玮:本院受理原告周妍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0286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许德泉:本院受理的原告邱俊美诉你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602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许德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邱俊美瓷砖款及借款8862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426号 邱瑞(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2号-6-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112240035):本院受理原告徐立婷与被告邱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65号 金在万(住云南省镇雄县南台街道西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桥33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 5321281976101327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金在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金在万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4210.56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本金44042.01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以本金44041.01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以本金43864.61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 2018年9月22日止,以本金43864.58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以本金41867.58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38455.58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以本金35317.58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以本金35317.56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以本金34210.56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8.4%计算)。二、由被告金在万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139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金在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64号 张飞红(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撒基格村委会撒基格村133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911102067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张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飞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93.0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20098.0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以本金21233.07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以本金30093.07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以本金40093.07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本金50093.07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均按年利率5.8%计算,扣除已支付的0.06元;罚息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张飞红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元,公告费1345元,合计2447元,由被告张飞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常庆堂:本院受理原告李同香诉郭训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林声风:本院受理原告陈伦昭诉你和谭艳平、广西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06号 时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时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时爱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189号 王建乐:本院受理原告宗军与被告王建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建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宗军货款20000元及利息3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476号 李朝(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10143599):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爱莱娜服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70号 侯宪伟、侯瑶瑶:本院受理原告魏忠侠、厉恩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27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48号 徐州浦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要生、周光莲、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昀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455号 贾文莉、王莉:本院受理原告范学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520号 李东:本院受理原告李月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97号 尚均海、陈孔爱、尚瑞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柔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邓邦艳:本院已受理原告周万燕诉被告邓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义务权利告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一单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3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肖福君:本院已受理原告邹继航诉被告肖福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义务权利告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一单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3日14: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飞亚路等五路项目经理部持有的号码3040005122022232、票面金额玖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标:本院(2019)苏0981民初5555号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债权转让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981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0)粤0307民初31135号 李奇峰、马秧玲、关钰凡、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李保华与被告李奇峰、何青波、马秧玲、关钰凡、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李奇峰、何青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保华支付代偿贷款本息人民币8697172.64元和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158226.86元。二、被告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保华支付利息(利息以885539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李奇峰、何青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保华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保华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998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李奇峰、何青波承担。原告李保华已预交的人民币739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李奇峰、何青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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