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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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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2830号 赵刚(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港南路109号,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712150356)、吕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大明堂 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1095128):本院受理原告周巧霞、胡党育与被告赵刚、吕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刚归还原告周巧霞、胡党育代偿款69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吕晓就上述第一款项被告赵刚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巧霞、胡党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公告费1163元,合计2701元,由被告赵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206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781号 李让顺: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财运通汇邻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272号 胡光辉:本院受理原告马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573号 宋可:本院受理原告苏贝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65号 穆静:本院受理原告王万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101号 徐州鹏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左胜、范良兰、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昀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庭开庭,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陈慧: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在公告送达后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326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373号 陈长洲、陈长桥: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杨贵兰、秧小生:原告陈学礼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刘家宝:本院受理原告李洋与被告刘家宝、金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524号 韦明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玉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长东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榕江县新丰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远凤诉被告榕江县新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榕江县新丰木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种付立: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72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种付立:本院受理原告寇宏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72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张玉梅:本院受理了原告蒋招平与被告张玉梅、蒋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蒋招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840元,由原告蒋招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9)苏0311民初4511号 金仲: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森: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臻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370号 樊凡:本院受理原告石青与樊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088号 李春红:本院受理原告邱伟诉被告李春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邵德义: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80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董理真:本院受理原告令狐荣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刊登在2-3版的被告为董理真、胡立菊的公告中,其中“(2021)黔2322民初2644号”应更正为“(2021)黔2322民初2601号”,特此更正。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段彦宾: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02民初741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洪军合作费用45800元。二、驳回原告张洪军的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华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华怡工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华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华怡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根才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陆根才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刘更超(身份证号130531198307041710):你于2021年4月15日组织人员在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6号院1号楼D106号北京魅力东方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审美造型店内为该店员工进行采血,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在2021年10月15日做出处罚决定,2021年10月15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卫医罚[2021]0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及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1083365397 联系人:陈锡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2号 邮编:100053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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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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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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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2830号 赵刚(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港南路109号,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712150356)、吕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大明堂 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1095128):本院受理原告周巧霞、胡党育与被告赵刚、吕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刚归还原告周巧霞、胡党育代偿款69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吕晓就上述第一款项被告赵刚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巧霞、胡党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公告费1163元,合计2701元,由被告赵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206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781号 李让顺: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财运通汇邻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272号 胡光辉:本院受理原告马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573号 宋可:本院受理原告苏贝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65号 穆静:本院受理原告王万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101号 徐州鹏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左胜、范良兰、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昀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庭开庭,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陈慧: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在公告送达后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326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373号 陈长洲、陈长桥: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杨贵兰、秧小生:原告陈学礼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刘家宝:本院受理原告李洋与被告刘家宝、金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524号 韦明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玉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长东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榕江县新丰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远凤诉被告榕江县新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榕江县新丰木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种付立: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72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种付立:本院受理原告寇宏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72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张玉梅:本院受理了原告蒋招平与被告张玉梅、蒋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蒋招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840元,由原告蒋招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9)苏0311民初4511号 金仲: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森: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臻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370号 樊凡:本院受理原告石青与樊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088号 李春红:本院受理原告邱伟诉被告李春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邵德义: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80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董理真:本院受理原告令狐荣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刊登在2-3版的被告为董理真、胡立菊的公告中,其中“(2021)黔2322民初2644号”应更正为“(2021)黔2322民初2601号”,特此更正。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段彦宾: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02民初741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洪军合作费用45800元。二、驳回原告张洪军的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华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华怡工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华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华怡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根才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陆根才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刘更超(身份证号130531198307041710):你于2021年4月15日组织人员在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6号院1号楼D106号北京魅力东方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审美造型店内为该店员工进行采血,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在2021年10月15日做出处罚决定,2021年10月15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卫医罚[2021]0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及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1083365397 联系人:陈锡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2号 邮编:100053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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