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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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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多发高发态势难以有效遏制,及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利于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分组审议期间,与会人员围绕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内容,对草案修改提出意见建议。 明确网络和电信运营商责任 草案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各方主体责任。一些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刘修文委员说,网络黑灰产业链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设施”,是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方面,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意义重大。建议进一步增加关于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的规定,对公安、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打击治理网络黑灰产业的责任作出原则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李巍委员说,草案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公安、电信、网信、金融、司法机关等,还有电信运营商、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商业主体。需要正确处理好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业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强调有关各方主体责任的同时,推动这些部门和单位主体打好“组合拳”,实行综合治理,避免“九龙治水”情况的出现。 吕薇委员说,草案中只有是否采取措施的要求,比如第二十二条“明知诈骗不得提供服务”,但是没有规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怎么办,对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和处罚缺乏规定。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对平台企业都有要求,平台企业要承担一定责任。现在有一些诈骗电话和网络诈骗,消费者都能够识别出来并进行标注,但是电信和网络运营企业却没有有效地制止,因此要明确网络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和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 一些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罗保铭委员说,当前,对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困难,很多诈骗分子的涉案金额巨大,但是量刑认定的金额并不多,案件不全、涉案财产处置少,达不到对诈骗犯罪打财断血的效果和威慑作用。建议对涉诈财产的处置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操作性强,进一步突出打击效果。 杨震委员说,草案第六章主要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没有遵守草案的相关规定,罚款的金额是一万元到十万元,“被诈骗分子利用了,没有尽到责任,一万元到十万元的罚款对他们来说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太低了,建议罚款金额提高到十万元到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达到五十万元到五百万元,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韩晓武委员说,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惩处一定要有相当的力度,现在草案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罚款金额一般都是一万元起步,个别条款是五千元,总的感觉太低了,不利于法律的震慑作用,不利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局面的形成。因此,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应该十万元起步。此外,这部法律虽然不是刑事法律,但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应该增加明确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负有严重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高友东委员说,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产业的,这些是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重要原因和媒介,且能够获得高额利益。建议在第三十五条追加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提高处罚上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增加宣传主体明确宣传职责 加强宣传教育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措施,草案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委员认为,应充实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殷方龙委员说,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加强宣传教育作出规定,但是仅仅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责任,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还不够,还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宣传责任作出规定,赋予其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的责任。特别是在消费者办理业务、运用电信和网络等时机,及时提醒,加强宣传,提高公众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刘修文说,宣传舆论主管部门掌握着宣传资源,在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应承担重要责任,草案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不够全面,也不利于相关工作开展,建议将宣传主管部门纳入进来。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宣传舆论主管部门,明确其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职责。 贾廷安委员说,草案仅在第二十五条对加强宣传教育作出原则规定,需要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建议在相关章条中进一步明确一些具体要求,比如可明确银行应当张贴、发放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材料,也可明确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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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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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综合治理避免“九龙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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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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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多发高发态势难以有效遏制,及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利于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分组审议期间,与会人员围绕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内容,对草案修改提出意见建议。 明确网络和电信运营商责任 草案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各方主体责任。一些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刘修文委员说,网络黑灰产业链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设施”,是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方面,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意义重大。建议进一步增加关于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的规定,对公安、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打击治理网络黑灰产业的责任作出原则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李巍委员说,草案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公安、电信、网信、金融、司法机关等,还有电信运营商、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商业主体。需要正确处理好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业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强调有关各方主体责任的同时,推动这些部门和单位主体打好“组合拳”,实行综合治理,避免“九龙治水”情况的出现。 吕薇委员说,草案中只有是否采取措施的要求,比如第二十二条“明知诈骗不得提供服务”,但是没有规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怎么办,对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和处罚缺乏规定。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对平台企业都有要求,平台企业要承担一定责任。现在有一些诈骗电话和网络诈骗,消费者都能够识别出来并进行标注,但是电信和网络运营企业却没有有效地制止,因此要明确网络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和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 一些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罗保铭委员说,当前,对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困难,很多诈骗分子的涉案金额巨大,但是量刑认定的金额并不多,案件不全、涉案财产处置少,达不到对诈骗犯罪打财断血的效果和威慑作用。建议对涉诈财产的处置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操作性强,进一步突出打击效果。 杨震委员说,草案第六章主要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没有遵守草案的相关规定,罚款的金额是一万元到十万元,“被诈骗分子利用了,没有尽到责任,一万元到十万元的罚款对他们来说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太低了,建议罚款金额提高到十万元到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达到五十万元到五百万元,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韩晓武委员说,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惩处一定要有相当的力度,现在草案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罚款金额一般都是一万元起步,个别条款是五千元,总的感觉太低了,不利于法律的震慑作用,不利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局面的形成。因此,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应该十万元起步。此外,这部法律虽然不是刑事法律,但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应该增加明确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负有严重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高友东委员说,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产业的,这些是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重要原因和媒介,且能够获得高额利益。建议在第三十五条追加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提高处罚上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增加宣传主体明确宣传职责 加强宣传教育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措施,草案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委员认为,应充实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殷方龙委员说,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加强宣传教育作出规定,但是仅仅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责任,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还不够,还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宣传责任作出规定,赋予其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的责任。特别是在消费者办理业务、运用电信和网络等时机,及时提醒,加强宣传,提高公众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刘修文说,宣传舆论主管部门掌握着宣传资源,在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应承担重要责任,草案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不够全面,也不利于相关工作开展,建议将宣传主管部门纳入进来。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宣传舆论主管部门,明确其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职责。 贾廷安委员说,草案仅在第二十五条对加强宣传教育作出原则规定,需要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建议在相关章条中进一步明确一些具体要求,比如可明确银行应当张贴、发放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材料,也可明确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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