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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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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守护百姓“安居梦”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

( 2021-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昊

  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围绕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事关群众住房利益的问题,解民忧破难题,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好检察为民实事。
采光权受损依法获得补偿
  王某等41名申请人系某小区居民,与某单位因新建建筑影响采光权产生纠纷。2011年8月,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纠纷作出《关于解决某单位干部住宅挡光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对受挡光影响的三栋楼141户房屋进行回购作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某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建筑建设完成,但有关部门对案涉房屋一直未予回购。
  2014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某小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由于某单位住宅不属于公益项目,市政府决定取消对某小区被遮挡住宅回购的决定。随后,王某等诉至法院,经历一审、二审程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责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回购的义务或依法对被遮光房屋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但该判决未能执行。王某等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回购义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会议纪要》是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居民房屋遮光问题作出的行政允诺,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判决政府履行回购义务或对被遮光房屋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并无不当。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先后7次与市、区政府开展磋商,最终促使争议双方同意以补偿方式解决争议。
  为彻底解决案涉小区的矛盾,检察机关提出应考虑小区全部采光权受影响户补偿的一揽子方案,得到行政机关采纳。今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书面函复检察机关,补偿资金已拨付到位,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长达10年的争议得到整体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诚信政府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行政允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针对困扰群众多年的难题,省级检察长包案化解争议,三级检察机关联动,统筹考虑住房户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房屋登记错误经监督纠正
  2007年,付某得知余某的亲戚徐某欲出售房屋,便请自己的父亲为其购买。
  入住后,付某发现户主名字为余某,便多次催促变更户主名称,并协助办理房产证,未果。付某父亲交纳办证费用后,取到房屋所有权证时发现,证书上的房屋权利人仍为余某。
  2018年5月,付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销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县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付某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付某撤回了起诉。
  2019年2月,付某再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并入该局)撤销原房屋所有权证。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付某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付某向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信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申请的诉求仍有正当性。为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检察机关查明,某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申请登记的材料也未能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促争议化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当场表示将依法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付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听证会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对错误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注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诉求正当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针对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真正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监督理念落到实处。
单位分配租房被拆获安置
  田某的配偶张洪某为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中医院原职工,2006年因病去世,田某一直居住在该医院分配的房屋内16年。
  张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为某区粮食局下属单位原职工,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屋内。张某父母2004年因车祸去世时,张某20岁,大学在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张某在该房屋内居住了35年。
  2018年,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田某和张某居住房屋所在片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随后,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田某、张某都未得到任何补偿。
  2019年5月,田某、张某分别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9年8月,区法院以田某、张某与本案的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田某、张某的起诉。田某、张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田某、张某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今年1月18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田某、张某的监督申请后,审查认为,法院裁定认定田某、张某与该案房屋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当。5月18日,在市检察院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为两人各提供一套71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两人以公房租赁价格缴纳房租。田某、张某向市检察院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类监督案件中,聚焦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与拆迁安置行为无利害关系导致的诉讼程序空转,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积极与多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使达成和解协议,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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