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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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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03民初5805号 李运:本院受理原告卢师与被告李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师支付租赁款3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431号 卜午辰(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1015683X):本院受理原告武贯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273号 卜午辰(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1015683X):本院受理原告张会玲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0号 刘浩(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新尚村第八村民组):原告翁洪根与被告刘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驳回原告翁洪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766元,由原告翁洪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0号 刘浩(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新尚村第八村民组):上诉人翁洪根就(2021)浙078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永康法院(2021)浙078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成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941号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76号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820室。法定代表人:秦晓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林海翔、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林海翔、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31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1项承担赔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富千、杨贵伦: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富千、杨贵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富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38794.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本金138794.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富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7074.14元;三、被告杨贵伦对被告杨富千应履行的本判决项下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贵伦承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杨富千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 200元,由被告杨富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英: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3 899.2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本金33 899.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 662.19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吴子挺:原告韩春峰诉被告吴子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岳锟鹏、崔岑:原告韩政伟诉被告岳锟鹏、崔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及韩政伟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雷义:原告李保明诉被告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113号 张雕(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民委员会沙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09046310);张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民委员会沙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071463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雕、张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申需要:本院受理原告贾延彬诉申需要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会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辽0882执恢128号 大石桥市鑫铎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鑫源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将你单位名下坐落于大石桥市沟沿镇沟沿村的育苗室、设备及树木进行评估,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两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2306169.15元接收上述育苗室、设备及树木。因你单位已停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邹习平:本院受理原告务川自治县宏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9日9时00分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92号 胡保生,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大同镇鲍山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410066977:本院受理原告陈前与被告胡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36号 徐正朝,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乌石镇草坪村红忠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8808200014;秦晓曼,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四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71128232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联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朝、秦晓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303破4-1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根据张丙午的申请,裁定受理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洛阳润华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4日前,向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A-1502室赵宇龙185379882030379-631203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15:00?时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五楼第八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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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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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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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03民初5805号 李运:本院受理原告卢师与被告李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师支付租赁款3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431号 卜午辰(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1015683X):本院受理原告武贯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273号 卜午辰(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1015683X):本院受理原告张会玲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0号 刘浩(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新尚村第八村民组):原告翁洪根与被告刘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驳回原告翁洪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766元,由原告翁洪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0号 刘浩(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新尚村第八村民组):上诉人翁洪根就(2021)浙078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永康法院(2021)浙078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成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941号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76号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820室。法定代表人:秦晓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林海翔、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林海翔、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31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1项承担赔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富千、杨贵伦: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富千、杨贵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富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38794.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本金138794.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富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7074.14元;三、被告杨贵伦对被告杨富千应履行的本判决项下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贵伦承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杨富千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 200元,由被告杨富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英: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3 899.2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本金33 899.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 662.19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吴子挺:原告韩春峰诉被告吴子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岳锟鹏、崔岑:原告韩政伟诉被告岳锟鹏、崔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及韩政伟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雷义:原告李保明诉被告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113号 张雕(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民委员会沙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09046310);张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民委员会沙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071463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雕、张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申需要:本院受理原告贾延彬诉申需要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会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辽0882执恢128号 大石桥市鑫铎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鑫源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将你单位名下坐落于大石桥市沟沿镇沟沿村的育苗室、设备及树木进行评估,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两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2306169.15元接收上述育苗室、设备及树木。因你单位已停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邹习平:本院受理原告务川自治县宏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9日9时00分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92号 胡保生,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大同镇鲍山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410066977:本院受理原告陈前与被告胡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36号 徐正朝,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乌石镇草坪村红忠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8808200014;秦晓曼,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四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71128232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联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朝、秦晓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303破4-1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根据张丙午的申请,裁定受理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洛阳润华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4日前,向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A-1502室赵宇龙185379882030379-631203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15:00?时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五楼第八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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