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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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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彦明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劳务派遣”,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成立吗?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7月,浙江嘉兴某环保公司一项目发生爆炸,孙某在事故中受伤。在孙某申报工伤时,环保公司告诉他并非本公司员工,而是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 由于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环保公司诉至海盐县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环保公司称,孙某原来是一家劳务公司派驻过来的员工。环保公司与该劳务公司解除合作之后,向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推荐了孙某,孙某也因此留在了原岗位。人力资源公司向环保公司出具的《派驻人员名单》中有孙某的名字,且其工资一直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因此,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是人力资源公司。 孙某辩称,自己曾与环保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多处内容均指向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且自己完全不知道有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自2019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保密协议,接受公司管理、指示,且孙某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环保公司并未就其与孙某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此外,环保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成立派遣与接收派遣的关系属于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孙某无关。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孙某与环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环保公司欲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派驻名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明孙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工资发放主体与用人单位的确认并不具备必然关系,且从现有证据来看,人力资源公司未曾与孙某就订立劳动关系进行过磋商,环保公司所提交证据也未能体现孙某知悉环保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单方面确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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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作出劳务派遣 劳动关系依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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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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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彦明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劳务派遣”,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成立吗?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7月,浙江嘉兴某环保公司一项目发生爆炸,孙某在事故中受伤。在孙某申报工伤时,环保公司告诉他并非本公司员工,而是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 由于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环保公司诉至海盐县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环保公司称,孙某原来是一家劳务公司派驻过来的员工。环保公司与该劳务公司解除合作之后,向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推荐了孙某,孙某也因此留在了原岗位。人力资源公司向环保公司出具的《派驻人员名单》中有孙某的名字,且其工资一直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因此,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是人力资源公司。 孙某辩称,自己曾与环保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多处内容均指向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且自己完全不知道有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自2019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保密协议,接受公司管理、指示,且孙某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环保公司并未就其与孙某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此外,环保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成立派遣与接收派遣的关系属于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孙某无关。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孙某与环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环保公司欲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派驻名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明孙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工资发放主体与用人单位的确认并不具备必然关系,且从现有证据来看,人力资源公司未曾与孙某就订立劳动关系进行过磋商,环保公司所提交证据也未能体现孙某知悉环保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单方面确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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