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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建议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制定劳动法典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 2021-10-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10月10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派出所民警在一重点工程建设现场宣传与工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报通讯员 蒋友亲 摄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二选一”垄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
  “外卖平台的用工,看似有外包、劳务派遣、众多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形态,但本质上都是平台通过数据和算法对员工进行管理和控制,所以从用工的角度来说,本质上平台仍应承担用工的法律责任。因此,外卖平台必须承担起保护外卖骑手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在佟丽华看来,要让外卖骑手等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不能仅依靠企业“自觉”,而必须要有法律的强有力约束。
  佟丽华认为,从这些年发生的多起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案件来看,当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范围还有很大局限,农民工、家政工、外卖骑手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待更好获得保障。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推动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更加重视‘勤劳致富’这一理念,并为之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对此,建议将勤劳致富提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从企业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高度来考量如何更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还要对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等制度进行完善。”佟丽华说。
  佟丽华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对当前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尽快制定劳动法典,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愿意通过勤奋劳动来实现富裕。
劳动领域问题更加错综复杂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劳动法,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我国又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足日益显露,劳动领域的很多立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尽快修订。”佟丽华说。
  自2005年建立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以来,佟丽华和同事们处理了大量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案件。佟丽华注意到,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很多真正从事劳动的农民工主要受包工头直接管理,很难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发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否则他们很难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即使发生诸如欠薪、工伤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想要认定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也非常困难。
  佟丽华认为,从这些年出现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现象来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范围还有很大局限,很多农民工、家政工、外卖骑手等人群还没有很好获得劳动法保障,这与勤劳致富的发展理念存在差距。
  “过去10多年,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领域的问题也更加错综复杂,对此必须用法治的方式加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问题牵扯到多个方面,仅靠对单部法律的修修补补很难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科学系统的劳动法典来进行全面改革。”佟丽华说。
可以参照民法典立法程序
  在佟丽华看来,除了要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法典还有一个重要目的——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
  佟丽华认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不仅需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还要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审慎发展社会福利制度,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明确。
  “如果盲目地发展高福利的制度,短时间内可能帮助很多人富裕,但这种制度不可避免会滋生懒惰、‘躺平’的风气,是不可持续的,欧洲很多国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我们需要审慎发展社会福利制度,确立勤劳致富的发展思路,将勤劳致富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制定劳动法典来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佟丽华说。
  佟丽华认为,制定劳动法典还涉及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议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有效增加劳动者的到手收入,保障其尽早通过勤奋劳动实现富裕。
  在佟丽华看来,劳动法典的重大意义毫不逊于民法典。起草劳动法典涉及各方利益博弈,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党中央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来加强统筹。建议参照制定民法典的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牵头,成立劳动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专班,把起草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重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10多年前发生的一件帮助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至今让佟丽华记忆犹新。
  当时,佟丽华和同事帮助68名农民工讨薪。5年后,在执行阶段调解拿回了3万元的欠薪。在拿钱那天,欠薪的包工头趾高气扬地说:“你们忙活了5年,不也就是拿到3万块钱吗?”
  10多年过去,佟丽华一直清晰记得当时的场景,“但事实上,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及时查处这起明显的欠薪案件。现在很多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仲裁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这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完全不必去走复杂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劳动监察部门完全可以处理”。
  “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劳动违法案件走上了复杂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违法的用人单位也并未因此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的现象是可怕的,甚至会造成‘破窗效应’。”佟丽华说。
  佟丽华认为,当前我国劳动法最大的问题是将劳动行为人为地确定为两种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大多数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裁决结果的才能到法院起诉;劳务关系应当直接到法院起诉,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有时候很难明确。
  例如,在建筑领域,由于缺乏劳动合同并有包工头的存在,导致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和律师之间经常看法不一,专业人士尚且如此,农民工更加不知所措。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不想受理时就推说是劳动关系,让找法院;法院有时又说是劳动关系,必须先到劳动仲裁部门。
  “因此,制定劳动法典,在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基础上,首先就应该确定统一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以避免这种踢皮球现象的发生。”佟丽华说。
  佟丽华建议,通过制定劳动法典,全面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新构建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将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监察、保险稽核等部门合并,建立新的类似“劳动警察”的强有力的劳动监察体系,以处理绝大多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对于工伤认定,借鉴交警认定交通事故程序,通过劳动监察的调查来确认;从法律上鼓励劳动监察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于违法用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情节恶劣的,加大处罚力度,让其付出代价。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将极大地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效率,减轻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负担,而且将从根本上树立起劳动法的权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佟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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